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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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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1992年1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发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规范出版行业内作者与出版社的法律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著作权人和出版社对《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标准样式做了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增加了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图书专有使用权可选择的出版发行范围和可选择文种的内容。
  
  第二条 增加了根据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中不得含有反动、淫秽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关于作者的权利担保问题,将原第二条分为两条:
  
  第三条 作者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条 作者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
  
  第六条 对原第四条的规定作了补充,即作者不按约定期限交稿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对原第五条作了修改,即出版者不能按时出版作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和第十三条将原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付酬方式的付酬期限,以及出版者逾期不付酬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出版修订本和缩编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和第二十二条涉及合同双方出版选集、文集或全集以及电子版的权利与义务。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既可以对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签订合同起指导作用,也可以对著作权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审理和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起参考作用。该标准样式主要列举了图书出版合同的基本事项和条款但不可能包括一切复杂的情况。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著作权法和有关合同法律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合同样式的条款。
  
  现将《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标准样式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告我局。
  
  
国家版权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附: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 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交付对方。
  第九条 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十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样。甲方应在 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 %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 %。或
  
  (二)一次性付酬:元。或
  
  (三)版税: 元(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
  
  第十二条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或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在甲方交稿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或以版税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日内向甲方付清。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 %( 元)。*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甲方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五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报酬,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 月内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乙方应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 元;如有遗失,赔偿 元。
  
  第十九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册,并以 折价售予甲方图书 册。每次再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或者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二)一次性付酬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的,出版上述作品的修订本、缩编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标准应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取得乙方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包含上述作品选集、文集、全集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甲方。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的,须取得乙方的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交付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其使用所得报酬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得商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注:带*的为选择性内容。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1992年1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发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规范出版行业内作者与出版社的法律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著作权人和出版社对《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标准样式做了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增加了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图书专有使用权可选择的出版发行范围和可选择文种的内容。
  
  第二条 增加了根据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中不得含有反动、淫秽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关于作者的权利担保问题,将原第二条分为两条:
  
  第三条 作者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条 作者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
  
  第六条 对原第四条的规定作了补充,即作者不按约定期限交稿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对原第五条作了修改,即出版者不能按时出版作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和第十三条将原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付酬方式的付酬期限,以及出版者逾期不付酬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出版修订本和缩编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和第二十二条涉及合同双方出版选集、文集或全集以及电子版的权利与义务。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既可以对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签订合同起指导作用,也可以对著作权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审理和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起参考作用。该标准样式主要列举了图书出版合同的基本事项和条款但不可能包括一切复杂的情况。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著作权法和有关合同法律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合同样式的条款。
  
  现将《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标准样式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告我局。
  
  
国家版权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附: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 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交付对方。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权[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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