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企业标准体系,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和电力优质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印发的《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了《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四级。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确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 第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确定 第七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按照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见表1)完成了自我评价; (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实施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等。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试点,填报《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见表2),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负责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并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申请AAA及以下级试点的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名单。确认办公室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进行审核、对申请AAA及以下级试点的企业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试点企业名单统一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确认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试点企业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申报相应确认等级。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试点的企业,申请AAAA级的向确认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申请AAA及以下级的向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式四份: (一)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见表3); (二)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相关文件(见表4、5、6); (三)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表(包括体系表编制说明、层次结构图、明细表、统计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 (四)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确认办公室组织对申报AAAA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确认,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组织对申报AAA及以下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确认,并协助确认办公室对AAAA级试点企业开展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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