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农业标准清理结果进行专家复审的通知
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认监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全国饲料标委会: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3]40号)的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对归口管理的农业标准进行逐个审查,提出了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在此基础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按计划启动第二阶段专家复审工作。现将《农业标准清理结果专家复审方案》、《复审专家组成员分配名单》、《农业标准清理结果复审专家推荐表》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工作栏目内公布。请各部门根据复审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做好复审相关工作,并按要求于2003年12月19日前将《农业标准清理结果复审专家推荐表》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蔡彬 联系电话:(010)82262656、82260674 电子信箱:caibin@sac.gov.cn 附件: 1.农业标准清理结果专家复审方案 2.复审专家组成员分配名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农业标准清理结果专家复审方案 一、专家复审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求和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需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的农业标准清理结果进行复审,提出保留标准、修改标准、修订标准和废止标准的清理意见。 二、复审分组方式 按照不同的农业生产类别分为13组,每组就相应类别标准逐项复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参加各组复审工作。 第一组粮油作物: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二组棉麻毛茧: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三组蔬菜: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四组花草类;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五组果类: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六组林业: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七组烟草:国家标准委、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八组畜牧: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九组水产: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十组饲料:国家标准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全国饲料标委会参加; 第十一组水利:国家标准委、水利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十二组气象:国家标准委、中国气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十三组检验检疫: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认监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三、复审专家组成员分配名单见附件2。 四、复审专家推荐方式 专家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认。 五、复审专家组成员要求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熟悉专业业务。 2、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或从事标准化工作,且曾参与标准制修订。 3、各行业主管部门另需推荐1名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 六、复审工作时间安排 拟定于2004年2~3月在北京进行。 附件2: 复审专家组成员分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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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 │ 标准化管理人员 │ 专家 ┃ ┠───────────────────┼────────────┼───────────┨ ┃国家标准委││┃ ┠───────────────────┼────────────┼───────────┨ ┃水利部│ 1│4 ┃ ┠───────────────────┼────────────┼───────────┨ ┃农业部│ 1│16┃ ┠───────────────────┼────────────┼───────────┨ ┃商务部│ 1│4 ┃ ┠───────────────────┼────────────┼───────────┨ ┃国家林业局│ 1│6 ┃ ┠───────────────────┼────────────┼───────────┨ ┃中国气象局│ 1│2 ┃ ┠───────────────────┼────────────┼───────────┨ ┃国家粮食局│ 1│4 ┃ ┠───────────────────┼────────────┼───────────┨ ┃国家烟草专卖局│ 1│3 ┃ ┠───────────────────┼────────────┼───────────┨ ┃国家认监委│ 1│4 ┃ ┠───────────────────┼────────────┼───────────┨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1│6 ┃ ┠───────────────────┼────────────┼───────────┨ ┃中国商业联合会│ 1│2 ┃ ┠───────────────────┼────────────┼───────────┨ ┃中国纤维检验局│ 1│2 ┃ ┠───────────────────┼────────────┼───────────┨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3 ┃ ┠───────────────────┼────────────┼───────────┨ ┃中国标准出版社││2 ┃ ┠───────────────────┼────────────┼───────────┨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3 ┃ ┠───────────────────┼────────────┼───────────┨ ┃全国饲料标委会│ 1│4 ┃ ┠───────────────────┼────────────┼───────────┨ ┃ 总计 │ 12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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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农业标准清理结果进行专家复审的通知
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认监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全国饲料标委会: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3]40号)的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对归口管理的农业标准进行逐个审查,提出了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在此基础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按计划启动第二阶段专家复审工作。现将《农业标准清理结果专家复审方案》、《复审专家组成员分配名单》、《农业标准清理结果复审专家推荐表》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工作栏目内公布。请各部门根据复审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做好复审相关工作,并按要求于2003年12月19日前将《农业标准清理结果复审专家推荐表》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蔡彬 联系电话:(010)82262656、82260674 电子信箱:caibin@sac.gov.cn 附件: 1.农业标准清理结果专家复审方案 2.复审专家组成员分配名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农业标准清理结果专家复审方案 一、专家复审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求和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需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的农业标准清理结果进行复审,提出保留标准、修改标准、修订标准和废止标准的清理意见。 二、复审分组方式 按照不同的农业生产类别分为13组,每组就相应类别标准逐项复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参加各组复审工作。 第一组粮油作物: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二组棉麻毛茧: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三组蔬菜: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四组花草类;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五组果类: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六组林业: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七组烟草:国家标准委、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八组畜牧: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九组水产: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十组饲料:国家标准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全国饲料标委会参加; 第十一组水利:国家标准委、水利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十二组气象:国家标准委、中国气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第十三组检验检疫:国家标准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认监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参加。 三、复审专家组成员分配名单见附件2。 四、复审专家推荐方式 专家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认。 五、复审专家组成员要求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熟悉专业业务。 2、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或从事标准化工作,且曾参与标准制修订。 3、各行业主管部门另需推荐1名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 六、复审工作时间安排 拟定于2004年2~3月在北京进行。 附件2: 复审专家组成员分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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