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局各司(局)、直属挂靠单位,全国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确保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经研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启用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公告格式。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每月向社会公告两次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之日即为被公告的国家标准批准发布日期(公告格式见附件1)。 二、自2009年10月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每月向社会公告一次已备案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公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年第××号(总第×××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 序号 国家标准编号 国家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备 案 公 告 20××年第××号(总第×××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行业标准×××项,现予以公告(见附件)(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 备 案 公 告 20××年第××号(总第×××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项,现予以公告(见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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