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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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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直属企业,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
  
  2006年国家标准委共下达了13884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执行期限为三年内(具体见项目计划)。为确保项目计划如期保质完成,经研究,请各单位针对2006年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集中开展一次阶段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进度。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各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度,于9月25日前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每个项目的实施阶段逐一如实确认。对进展迟滞的项目,要拿出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按项目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查质量。各单位要仔细检查各项目的编制质量,确保项目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切实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三、查采标。按照国务院领导在今年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讲话的要求,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及检验检测标准要全部采用国际标准。请各单位对2006年度的计划项目认真筛查,凡能够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可适当调整编制计划,争取最大限度地落实采标目标,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及检验检测标准要争取全部采标。因采标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国家标准委备案(见附件)。
  
  四、查经费。各单位要认真核查各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节约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使用财政经费。要按照《关于下达200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完成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凡7月31日前已经报送的,可不再重复报送。
  
  请各单位于9月25日前将自查结果行文(并附项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报国家标准委业务对口部门,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到业务对口部门,并抄送计划和信息部(邮件主题请注明:×××单位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结果)。
  
  国家标准委近日将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有关检查和抽查的通知另发。
  
  标准委业务对口部门联系人:
  
  计划和信息部: 孙旭亮 plan@sac.gov.cn
  
  农业食品标准部: 马爱进 maaj@sac.gov.cn
  
  工业标准一部: 陆旭忠 luxz@sac.gov.cn
  
  服务业标准部: 王晓静 wangxj@sac.gov.cn
  
  附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注:表中内容为示例)

  
  
┌─┬───┬───────────────┬──────────────┬──────────────┬─┐
  
  │序│项目计│ 进度情况 │采标情况│ 经费情况(万元) │备│
  
  │号│ 划号 ├───────────┬───┼───┬──────┬───┼─┬──┬──┬─┬────┤注│
  
  │││ 所处阶段 │项目变│原计划│项目是否属于│是否可│总│中央│部│其│是否已拨││
  
  ││││更│采标情│以下类别│增列采│额│财政│门│他│付项目承││
  
  ││├─┬─┬─┬─┬─┬─┼─┬─┤况├─┬─┬──┤标并列││拨款│拨││担单位并││
  
  │││起│征│审│部│已│已│延│撤││食│消│检验│出计划│││款││ 列文号 ││
  
  │││草│求│查│门│报│批│期│销││品│费│检测││││││││
  
  ││││意││审│批│准│││││品│技术││││││││
  
  ││││见││查││││││││││││││││
  
  ├─┼───┼─┼─┼─┼─┼─┼─┼─┼─┼───┼─┼─┼──┼───┼─┼──┼──┼─┼────┼─┤
  
  │1 │GB 123│││││││││ISO 23││是││否│10│2.5 │7.5 ││││
  
  ││-1997 │││││││││4:1986│││││││││││
  
  ├─┼───┼─┼─┼─┼─┼─┼─┼─┼─┼───┼─┼─┼──┼───┼─┼──┼──┼─┼────┼─┤
  
  │2 │200600│││││││││无││否││ISO 23│13│2.5 │2.5 │8 │电财标[││
  
  ││12-Q-4│││││││││││││4:2005│││││2007]3 ││
  
  ││69││││││││││││││││││ 号 ││
  
  └─┴───┴─┴─┴─┴─┴─┴─┴─┴─┴───┴─┴─┴──┴───┴─┴──┴──┴─┴────┴─┘
  
  注:1、“项目计划号”中,凡2006年第一批计划项目填被修订国家标准号。
  
  2、增列采标的,需填写拟采标号,等同调整计划备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标委计函[20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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