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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你部标准定额司以建标标函(2002)35号文报批的GB18111-2000《燃气容积式热水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2003年第9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二○○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GB18111-2000《燃气容积式热水器》国家标准 第1号修改通知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6月13日批准,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修改内容: 1 范围 原为'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热负荷小于或等于180MJ/h(50kw)、的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以下简称热水器)的定义、分类、基本参数、结构要求、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现改为'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热负荷小于或等于180MJ/h(50kw)、储水容积小于500L的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以下简称热水器)的定义、分类、基本参数、结构要求、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7.7 有烫伤危险的表面温升 d)原为'塑料件表面温升不应大于60K。(包括表面有厚度不超过0.13mm的金属镀层的塑料件和表面覆盖有厚度不超过0.13mm塑料层的金属件)。' 现改为'塑料件表面温升不应大于60K(包括表面有厚度不超过0.13mm的金属镀层的塑料件和表面覆盖有厚度不小于0.13mm塑料层的金属件)。' 6.12热水温度极限 原内容全部删除。 现改为'在反复频繁地小流量使用热水时,热水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3℃,并且温度安全阀或者超温切断装置不应在此条件下动作。' 7.13温度极限试验 删除a)和b)。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8111-2000《燃气容积式热水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通知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标委工交函[2003]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