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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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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气象局、粮食局、烟草局、国家认监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全国饲料标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精神,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国现行的农业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农业地方标准进行清理。现将《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清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蔡彬徐长兴
  
  联系电话:82262656、82260674
  
  电子信箱:caibin@sac.gov.cn
  
  附件: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
  
  
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

  
  一、清理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重视和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业标准的数量迅速增加。国家标准的增长速度为200多项/年,行业标准的增长速度为200~300项/年,地方标准的增长速度为3000~4000项/年。但由于标准化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部门和地方各自为政,农业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中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突出表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交叉重复,技术指标要求不一;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不配套;标准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差;适应加工的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不完善;农产品保鲜、贮藏、运输标准数量不足;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空缺;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与WTO/TBT协议和WTO/SPS协议原则不相符等。这些问题阻碍了标准在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中应发挥的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精神,急需对现行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从而提高农业标准的统一协调性、科学合理性、先进适用性,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二、清理的依据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其他有关农业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二)WTO/TBT、WTO/SPS有关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中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
  
  三、清理的目标
  
  (一)使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层次清晰。
  
  (二)解决农业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不协调的问题,统一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
  
  (三)使农业强制性标准和农业推荐性标准界限分明。
  
  (四)推进采标工作,提升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水平。
  
  (五)废止一批不适用的农业标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有效运行。
  
  四、清理的对象
  
  (一)已批准发布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仅限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下同)。
  
  (二)已批准发布,但目前尚未印刷出版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已进入报批程序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已列入制修订项目计划,但目前尚未进入报批程序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五、清理的内容和要求
  
  (一)清理内容
  
  1.农业国家标准
  
  (1)清理结构、内容不合理的国家标准;
  
  (2)清理重复的国家标准;
  
  (3)清理技术落后、水平低的国家标准。
  
  2.农业行业标准
  
  (1)清理与国家标准重复的行业标准;
  
  (2)清理已被国家标准代替的行业标准;
  
  (3)清理相互重复的行业标准;
  
  (4)清理内容已不适用的行业标准。
  
  3.农业地方标准
  
  (1)清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矛盾的地方标准;
  
  (2)清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的地方标准;
  
  (3)清理超出规定范围的地方标准。
  
  (二)要求
  
  1.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之间以及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交叉重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保留、修改、修订或废止建议;同一对象多个行业标准,原则转化提升为国家标准。
  2.对经清理需要保留且标龄超过5年需要修订的农业标准,要提出修订计划和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及时组织修订;对只需要修改的标准,拟定标准修改单,按标准修改程序及时修改公告。
  
  3.摸清采用和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数量;通过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析,对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出采标计划,分年度修订;对于未采标或未列入采标计划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说明不需采标的理由。
  
  4.对经清理需要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出作废理由。
  
  六、清理工作组织机构和时间进度安排
  
  (一)全国农业标准清理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实施。
  
  (二)成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和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的专家组成的清理工作专家组,负责对上报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结果进行复审、汇总。
  
  (三)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提供农业国家标准目录,中国标准出版社提供农业行业标准目录,各归口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工作。
  
  (四)农业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专人负责。
  
  (五)清理的时间进度要求
  
  1.6~8月:依据上述农业标准清理的内容和要求对归口管理的标准进行逐个审查,提出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按附表1、附表2、附表3(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工作栏目内公布)填写,于8月底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方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9~10月:清理工作专家组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复审。
  
  3.1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按保留标准、修改标准、修订标准和废止标准统一公告清理结果;未列入公告的标准视为废止标准。
  
  七、其他
  
  各市(地区)、县(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农业地方标准,由其主管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此方案自行清理并公告。
  
  附表1:农业标准清理结果汇总表(略)
  
  附表2:强制性农业标准调查表(略)
  
  附表3:推荐性农业标准调查表(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气象局、粮食局、烟草局、国家认监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商业联合会、全国饲料标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精神,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国现行的农业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农业地方标准进行清理。现将《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清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蔡彬徐长兴
  
  联系电话:82262656、82260674
  
  电子信箱:caibin@sac.gov.cn
  
  附件: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
  
  
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

  
  一、清理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重视和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业标准的数量迅速增加。国家标准的增长速度为200多项/年,行业标准的增长速度为200~300项/年,地方标准的增长速度为3000~4000项/年。但由于标准化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部门和地方各自为政,农业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中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突出表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交叉重复,技术指标要求不一;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不配套;标准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差;适应加工的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不完善;农产品保鲜、贮藏、运输标准数量不足;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空缺;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与WTO/TBT协议和WTO/SPS协议原则不相符等。这些问题阻碍了标准在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中应发挥的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精神,急需对现行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从而提高农业标准的统一协调性、科学合理性、先进适用性,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二、清理的依据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其他有关农业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二)WTO/TBT、WTO/SPS有关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中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
  
  三、清理的目标
  
  (一)使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层次清晰。
  
  (二)解决农业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不协调的问题,统一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
  
  (三)使农业强制性标准和农业推荐性标准界限分明。
  
  (四)推进采标工作,提升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水平。
  
  (五)废止一批不适用的农业标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有效运行。
  
  四、清理的对象
  
  (一)已批准发布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仅限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下同)。
  
  (二)已批准发布,但目前尚未印刷出版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已进入报批程序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已列入制修订项目计划,但目前尚未进入报批程序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五、清理的内容和要求
  
  (一)清理内容
  
  1.农业国家标准
  
  (1)清理结构、内容不合理的国家标准;
  
  (2)清理重复的国家标准;
  
  (3)清理技术落后、水平低的国家标准。
  
  2.农业行业标准
  
  (1)清理与国家标准重复的行业标准;
  
  (2)清理已被国家标准代替的行业标准;
  
  (3)清理相互重复的行业标准;
  
  (4)清理内容已不适用的行业标准。
  
  3.农业地方标准
  
  (1)清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矛盾的地方标准;
  
  (2)清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的地方标准;
  
  (3)清理超出规定范围的地方标准。
  
  (二)要求
  
  1.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之间以及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交叉重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保留、修改、修订或废止建议;同一对象多个行业标准,原则转化提升为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标委农轻[2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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