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标准(标准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局直属单位: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改办字(1987)001号文批准,从事标准化、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现将《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告我局。 国家标准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 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为技术进步、经济振兴、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纤维检验)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是标准化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 技术员: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任技术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任技术员四年以上。 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两年左右;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任工程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工程师五年以上。 第六条 担任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 一、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技术员:具有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基本了解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能承担辅助性的业务技术工作。 助理工程师: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一般了解分管行业的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发展的情况;具有完成一般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工程师: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熟悉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了解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的现状及趋势;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高级工程师: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根据国内外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的现状及趋势,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能提出重要的业务工作方针、政策、计划及实施的建议或研究课题;有丰富的业务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业务工作中关键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技术员:具有本专业基础知识、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测仪器工作原理;能按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检验结果正确。 助理工程师: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了解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本专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技术资料;有一定的检验技术和业务管理能力,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业务、技术问题;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工程师: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熟悉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和检验技术;有较高的检验技术水平,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能开发检验工作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高级工程师: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较广博的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和检验技术发展方向,能够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有丰富的检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的业务、技术问题,能指导和开发检验工作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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