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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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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测办〔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可下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组织开展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及复审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

  

  (一)申请

  

  申请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于9月9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将《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申请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本次认证设立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和gps接收机5个考核项目,申请人可申请以上1-5个项目考核认证。

  

  (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认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于9月23日前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员名单及其申请考核认证项目情况(含电子文档)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2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材料和初审意见(含电子文档)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进行审查。

  

  10月10日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布审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相关人员送达参加考试通知,并负责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等事宜。

  

  (三)考试安排

  

  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全国统一考试于10月18日上午9:30-12:00举行。

  

  参加考试人员按照所申报的考核项目,参加相应内容考试。试题分为通用基础知识部分、经纬仪和水准仪部分、测距仪和全站仪部分、gps接收机部分等四个模块。

  

  (四)考试要求

  

  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每个考场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2名以上的监考人员。考试前2分钟方可当场拆开试卷卷宗。考试收卷后,监考人员应当场将试卷密封,并在档案袋上签名。

  

  参加考试人员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以上方可退场。

  

  (五)试卷提供及阅卷

  

  试卷和标准答案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提供,试卷通过机要通信局寄送,收到后请立即电话告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答案于考试结束当天中午12:00点通过电子邮件提供。

  

  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2-5名专家进行,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10月21日前将阅卷结果加盖单位公章传真并寄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考试试卷应保留3个月,以备查验之用。

  

  (六)资格认证与颁证

  

  根据《办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分数线相应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颁证。

  

  二、延期复审

  

  (一)申请

  

  《计量检定员证》将满五年的人员可于8月20日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延长复审申请,并提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附件2)和原《计量检定员证》。

  

  (二)复审

  

  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于9月2日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通过延续审查的,由原颁证单位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加盖印章后分发至申请人。

  

  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于8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于9月2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对通过延续审查的,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加盖印章后分发至申请人。



  复审未通过及逾期未提出复审的人员,其“测绘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失去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的人员,需按照《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中规定,重新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通过认证后方可重新获得相应资格。

  

  三、其他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协助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开展试题拟定等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或初审意见时,同时报送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

  

  本次考试工作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租用考场费、专家阅卷劳务费等相关费用从各省级测绘行政经费中支付。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 曹一辛

  

  电话/传真:010-63882311

  

  电子邮箱 :caoyx@sbsm.gov.cn

  

  附件:1.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计量工作年限

 

学历

 

所学专业

 

技术职称

 

电  话

 

电子邮箱

 

聘用单位

 

法人代表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盖公章)

 

考试成绩

 



  

  

有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盖局章)

 

无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盖局章)

 

 

 

 

 

 

 

 

 

质量监督处承办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质量监督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司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司长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盖司章)

 

 

 

 

 

 签字:  年月日



  制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附件2: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计量工作年限

 

学历

 

所学专业

 

技术职称

 

电  话

 

电子邮箱

 

聘用单位

 

法人代表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盖公章)

 

 

 

 

 

 

 

 

 

 

 

 

 

 

 

 

 

 

 

 

 

 

 

 

 

 

 

 

 

 

 

 

 

 

 

 

 

 

 

 

 

 

 

 

 



  

  

有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盖局章)

 

无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盖局章)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质量监督处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国土测绘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盖司章)

 

局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制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测办〔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可下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组织开展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及复审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

  

  (一)申请

  

  申请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于9月9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将《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申请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本次认证设立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和gps接收机5个考核项目,申请人可申请以上1-5个项目考核认证。

  

  (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认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于9月23日前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员名单及其申请考核认证项目情况(含电子文档)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2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材料和初审意见(含电子文档)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进行审查。

  

  10月10日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布审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相关人员送达参加考试通知,并负责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等事宜。

  

  (三)考试安排

  

  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全国统一考试于10月18日上午9:30-12:00举行。

  

  参加考试人员按照所申报的考核项目,参加相应内容考试。试题分为通用基础知识部分、经纬仪和水准仪部分、测距仪和全站仪部分、gps接收机部分等四个模块。

  

  (四)考试要求

  

  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每个考场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2名以上的监考人员。考试前2分钟方可当场拆开试卷卷宗。考试收卷后,监考人员应当场将试卷密封,并在档案袋上签名。

  

  参加考试人员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以上方可退场。

  

  (五)试卷提供及阅卷

  

  试卷和标准答案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提供,试卷通过机要通信局寄送,收到后请立即电话告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答案于考试结束当天中午12:00点通过电子邮件提供。

  

  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2-5名专家进行,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10月21日前将阅卷结果加盖单位公章传真并寄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考试试卷应保留3个月,以备查验之用。

  

  (六)资格认证与颁证

  

  根据《办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分数线相应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颁证。

  

  二、延期复审

  

  (一)申请

  

  《计量检定员证》将满五年的人员可于8月20日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延长复审申请,并提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附件2)和原《计量检定员证》。

  

  (二)复审

  

  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于9月2日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通过延续审查的,由原颁证单位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加盖印章后分发至申请人。

  

  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于8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于9月2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对通过延续审查的,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加盖印章后分发至申请人。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测办[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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