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近来,部分省局和单位向我局咨询一些有关测绘资质审查中的政策性问题。为了准确理解和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提出《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测绘持证单位实行体制改革后的资质审查问题 (一)对于实行整体转制的持证单位,改革后其条件仍然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应当认可其原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手续,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对于实行部分转制的持证单位,改革后其条件仍然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继续认可其原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改革后其条件不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测绘资质,原《测绘资质证书》作废并交回发证机关。 (三)对于持证单位因进行结构调整、合并重组而形成新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测绘资质,合并重组前的《测绘资质证书》作废,并交回发证机关。 二、对于已经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申请测绘资质问题 (一)对于已经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其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请测绘资质,必须以该分支机构具备的条件独立申请测绘资质。 (二)原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当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等从该单位剥离后,应按剥离后的实际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条件的,及时取消相应业务的测绘资质或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三、关于测绘单位组建的联合体的测绘资质认定问题 测绘持证单位之间组建联合体,不应以联合体的名义重复申请测绘资质,参加联营的单位应在各自所持《测绘资质证书》所载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 四、关于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专业的不同等级测绘资质问题 对于一部分测绘业务符合某一等级测绘资质条件,另一部分测绘业务符合低于该等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填写《测绘资质申请表》时,应当分别注明所申请的各等级的业务范围。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时,在《测绘资质证书》正本上仅载明最高等级的业务范围,在副本上分别载明各等级的业务范围。 五、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问题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标准所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并非特指该专业的技术人员,如大地测量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仅是指大地测量专业的技术人员,而是包括各类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内。 六、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返聘和兼职问题 返聘和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测绘单位的正式在职技术人员,不能将其作为申请相应等级测绘资质标准中最低标准的人员数。标准规定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在职在岗人员。超过最低标准的技术人员数中,返聘和兼职人员不做限制。 七、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问题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各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评定机构均应属于国家认可的具有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在测绘资质审查中,对这些机构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八、关于仪器设备的租赁问题 仪器设备是测绘资质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拥有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且不能是租赁的。规定数量以外的辅助性仪器设备可以是租赁的。 九、关于仪器设备的证明问题 对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种类和数量的仪器设备,应 当按要求提供仪器设备清单和下列至少一项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单据、调拨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仪器设备 清单应当载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编号、购置时间、数量等, 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关于测绘成果管理制度的认定问题 对申请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是测绘资质审查的一项内容,但不是一个单项行政许可。在测绘资质审查中,应当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有助于各地制定考核办法,国家测绘局转发了《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供各地制定考核办法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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