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法规
解读
社区
答疑
课程
资料
专栏
文案
百科
财务
会计
税务
内控
审计
金融
评估
市监
法律
行业
地方
涉外
专网
考练
文库
商城
专搜
免费
登录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
移动互联网
】
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
移动端触屏版
、
微信公众号
(含
服务号
、
订阅号
)、
微博
、
头条号
、
抖音
、
百家号
、
支付宝生活号
、
App
,点击进入:
1秒扫码
税务
会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交通部《关于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事宜的函》(交函财[2006]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6]36号)的规定,现将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务费标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每人17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23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以及实际操作考试中发生的专业设备租赁、材料消耗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7]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