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收费单位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国家级)(略)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检测”)和型式试验时,工作语言为英语或被审核资料为英语(不接受其它外国语种)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60%费用。审查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受检单位负担,食宿费用由检验机构负担,检验机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食宿费。
  
  二、检验机构对盛装有毒、易燃、易爆等有害介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以及在高温、粉尘环境中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费30%费用。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型式试验过程中因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整改后需检验机构再次赴现场复检的,按原收费标准的10-30%加收复检费(定期检验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如果已经进行监督检验并已收取监督检验费的,检验机构不再收取复检费)。
  
  三、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检验检测时,需由检验机构进行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等辅助工作的,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另行收取。
  
  四、由于检验机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的,其样品费用由检验机构支付,并免收重新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所需的费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结果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免收相关检验费用。
  
  五、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15天以内(含15天)的减半收取检验费;超出规定时间15天以上的不得收取检验费。检验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六、各检验机构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为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检验服务,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报告。
  
  七、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其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9]3212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410.1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