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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新一周期工作安排和新修订的指标标准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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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新一周期工作安排和新修订的指标标准体系》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汇报会上,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明确提出了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颁布实施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以及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部2014年第2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上一周期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新一周期(2014-2016年)的工作安排
创建活动新一周期的指导思想、总体安排、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要求,高举节约集约大旗,以法治精神推进“新常态”下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继续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基层政府和群众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传递国土资源管理正能量,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制度规定和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目标要求。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积极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探索创新,完善指标标准体系,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提升资源利用能力水平,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安排。
一是在新一周期3年内开展两个批次的模范县(市)评选,一并进行表彰。
二是继续将地级市纳入考评,由部或部报请国务院给予通报表扬。
三是按照新修订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对已获评模范县(市)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保留“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未通过复核的,取消荣誉称号。
(三)主要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建立完善有利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要求,吸纳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成果,推动指标标准体系不断科学完善,发挥好“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推动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促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发展。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各地通过创建活动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土地资源的集中利用、复合利用、立体利用和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高效利用、循环利用。总结提炼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新机制,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典型。按照新修订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评选考核办法,评选产生新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典型,带动更多地区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对已获评模范市、县的复核和管理,建立能进能退、滚动创建的动态机制,持续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继续表彰奖励模范市、县,探索表扬模范省,持续发挥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通过创建活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社会共识。发动主流媒体,带动系统媒体,引导地方媒体,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媒介,增强全民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凝聚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社会共识,传递国土资源管理正能量。
(四)重点工作。
重点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1. 推进指标标准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在本次修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及时吸纳落实《指导意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等工作的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指标标准体系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加强实践探索,为部丰富完善指标标准体系提供新的鲜活经验。
2. 完善形成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从制度规定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监督公开等方面,明确职责要求、规定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明确部、省、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模范县(市)评选考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评选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3. 开展创建活动信息化建设。实行模范县(市)评选考核的电子化评审,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确保评选数据真实客观、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选结果客观公正;要拓展信息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实现数据共享,为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提供支撑。信息系统将以单机版的形式,于2014年底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开放下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用好信息系统,并指导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用信息系统开展创建活动。
4. 开展新一周期模范县(市)考评。在新一周期内开展两个批次的模范县(市)评选,即2015年上半年组织开展第三届模范县(市)第一批次评选,形成评选结果;2016年上半年组织开展第三届模范县(市)第二批次评选,形成评选结果,2016年下半年与第一批次一并进行表彰。地级市将继续纳入考评。
对获评模范县(市)的复核,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评选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部组织抽查。
5. 以创建活动为平台,促进有利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体制机制建设。以创建活动为切入点,继续推进国土资源工作新格局建设,探索有利于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体制机制,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共同责任机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更加完善。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总结推广模范县(市)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贯彻落实中央和部有关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持续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模式机制。
6. 以创建活动为平台,凝聚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社会共识。加强与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合作,丰富、创新宣传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新风尚;带动国土资源系统各类媒体,宣传中央和部有关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总结推广节约集约利用好经验、好做法,凝聚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正能量。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地方各类媒体,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开设节约集约专栏、制作公益广告和微电影等多种形式,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形象化、具体化,走进百姓日常生活。
二、新修订的指标标准体系
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是创建活动评选考核的技术基础和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核心要求的集中体现,是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整体能力和水平的行动指南。
新修订的指标标准体系(见附件)系统总结了前两届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了部有关司局和单位、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吸纳了涵盖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工作中涉及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内容,是一套综合性的指标标准体系。共有50项指标,包括46项考核指标和4项一票否决指标,分两种地区类型,设置土地、矿产、综合三类考核指标。对于指标标准体系中占比20%以上的综合性指标和公众参与性土地资源指标,将委托国家统计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评价,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三、有关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一手抓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推进,一手抓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要高举节约集约大旗,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创建活动。要发挥好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能力和水平。
(一)做好动员部署。近期,部将召开创建活动动员部署会。会后,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会议精神,做好动员部署,制定好开展创建活动新一周期(2014-2016)的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创建活动办公室)。要认真落实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开展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建好创建平台,树好模范典型,抓好示范带动,健全体制机制,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创建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部已形成了部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部领导负责,创建活动部专题会议组织协调,部机关各相关司局牵头带动,创建活动办公室协调推进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机构,明确1名厅级领导任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负责人,并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要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建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创建活动的有关情况,把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尽快完善创建活动机构,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本部门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组成及办公室人员情况报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三)强化舆论引导。在《人民日报》继续组织刊发创建活动专刊,进一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论述、新要求和部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定位,解读新修订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当前,要重点宣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讲话精神,宣传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以及部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宣传创建活动新一周期的目标任务,形成正确导向和良好氛围。
(四)组织学习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部组织的创建活动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指标标准体系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事创建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五)密切沟通联系。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部创建活动办公室的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精心组织指导市、县开展创建活动。要关注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新情况、新举措、新成效,及时上报信息。年度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将作为评选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奖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经验总结。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提炼典型经验。重点是模范县(市)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落实《指导意见》的好模式、好机制,好经验、好做法。要配合部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100例(暂定)》的材料征集和编写。
(七)给予合理奖励。部将进一步研究形成常态化激励机制,给予模范县(市)用地指标等方面的合理奖励,适当考虑针对不同地区的差别化奖励,激发各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热情和动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给予节约集约的模范典型相应支持政策和奖励。
(八)强化纪律监督。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明确工作依据,找准职责主体,遵守工作流程,加强过程监督,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创建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的纪律、务实的作风、敢于担当的精神,扎实、持续开展创建活动。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模范县(市)评选考核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权力监督制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四、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联 系 人:梁 巍 刘 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305室
邮 编:100812
电 话:010-66557960/66557975
传 真:010-66557932
电子邮箱:cjhdbgs@sina.cn,bcjhdbgs@163.com

附件: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

2014年11月13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新一周期工作安排和新修订的指标标准体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厅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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