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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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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农业厅(局):
  
  为保证国外援助机构聘用的国内专家的正常工作,根据(92)财外字第53号(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国际无偿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一、为了保证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顺利开展工作,体现他们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受聘国内专家系指由国外援助机构提供工资和津贴,受国外援助机构委托,在国内从事受援项目一定专业工作的我国专家。
  
  三、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工作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同外国专家一道工作的受聘国内专家,其国内出差的住宿费凭单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每日5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
  
  (二)不同外国专家一道工作的受聘国内专家,其国内出差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
  
  四、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必要的城市间交通费,凭单据实报实销。
  
  五、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可从国外援助机构提供的工资和津贴,在扣除上述开支后的净额中,按下列比例折成人民币提成给专家本人,作为奖励金。
  
  (一)在职的受聘国内专家,按25%。
  
  (二)离职或无职的受聘国内专家,按40%。
  
  六、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负责同受聘专家进行财务结算。有关人民币和外汇额度留成,分别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如专家派出单位对专家收入要求分成,则由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与其协商,在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留用的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七、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92]财外字第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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