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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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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文  号: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2号

发布日期:2012-12-25

执行日期:2013-4-1

为推进珠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珠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出港签证。

三、珠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919200.doc

附件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前 言

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单位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珠江水系通航技术条件、各航段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定。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高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珠江水系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目 录

1.通则 6

1.1目的 6

1.2适用范围 6

1.3一般要求 6

1.4定义 7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8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9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1.通则

1.1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珠江水系“三线”(以下简称“三线”)过闸(升船机)的内河干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同时适用于“三线”至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运输的干支直达过闸(升船机)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经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过闸船舶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等对船舶吃水的限制。

1.3.4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法规、规范及主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1.3.7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尚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偏差范围为: L/1000及 B/1000,单位均为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珠江水系“三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

右江——剥隘至南宁435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北盘江-红水河——百层至石龙三江口741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柳江-黔江——柳州至桂平284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西江航运干线干支直达航线——珠江水系“三线”与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的运输。

适用航域——指船舶所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三线”货-I 7.4 34-36 1.2-1.5 150-250

“三线” 货-Ⅱ 38-40 2.0-2.3 300-450 右江

“三线” 货-Ⅲ 8.2 44-46 1.6-1.8 300-4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Ⅳ 8.8 42-44 1.8-2.4 400-6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Ⅴ 9.2 35-37 1.27-1.5 200-300

“三线” 货-Ⅵ 42-44 2.3-2.7 600-750 右江

“三线” 货-Ⅶ 61-64 1.6-1.8 500-7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Ⅷ 42-44 2.0-2.3 500-6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Ⅸ 11.0 48-50 2.3-2.7 800-1000 右江

“三线” 货-Ⅹ 58-60 1000-1200

“三线” 货-Ⅺ 48-50 2.0-2.3 750-8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Ⅻ 55-56 850-950

“三线” 货-ⅩⅢ 48-52 2.6-3.0 850-11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ⅩⅣ 58-60 1000-13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货-Ⅰ型和“三线”货-Ⅴ型船可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

吃水 (m) 参考载箱量/

载货吨级

(TEU/ t) 适用航域

“三线”集-I 9.2 35-37 1.27-1.5 18/200-300

“三线” 集-Ⅱ 10.0 48-50 2.3-2.7 54-66/700-900 右江

“三线” 集-Ⅲ 39-42 1.8-2.1 36/450-5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集-Ⅳ 39-42 1.8-2.4 36-48/400-650 柳江-黔江

“三线” 集-Ⅴ 48-52 54-66/500-800

“三线”集-Ⅵ 11.0 58-60 2.3-2.7 66-80/1200-1500 右江

“三线”集-Ⅶ 48-50 2.0-2.3 54/700-8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集-Ⅷ 55-56 2.0-2.3 66/800-900

“三线”集-Ⅸ 54-57 2.6-3.0 66/900-1200 柳江-黔江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集- I型船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4)建议采用背载式布置方式。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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