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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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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确保完成今年道路运输节能减排重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确保这些指标实现是政府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是国务院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重点节能减排任务。道路运输行业是用能大户,也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以及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是道路运输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加快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行业的实际行动。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第11号部令及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实施,确保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确保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到实处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确保相关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12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地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工作,做好相关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进入营运市场的车辆都能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要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二是要严格检查工作规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要对照《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严格核查,尤其对列入今年3月1日以后“公告”批次的新车型,要进行重点核查。凡是未纳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车型,一律不得办理营运手续。三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运管机构要对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要求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才能进行委托。各汽车综检站要严格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做好车辆配置及参数核查,并将核查报告纳入车辆技术档案。要切实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对在道路运输证审核、发放环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在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环节中存在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是要形成政策合力。要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相关运输管理的政策有效结合起来,切实形成政策合力和工作合力,督促车辆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达标车型。对于未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客车车型,一律暂停受理其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含中级、高级);对于未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货车车型,一律取消其申报公路甩挂运输货车推荐车型的资格。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厂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主动和他们取得联系,积极上门服务,深入宣传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督促他们做好达标车型申报工作。
  
  三、加强监督,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标准实施落到实处,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取得实效。
  
  6月21日至7月20日,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要对本辖区执行第11号部令及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情况开展自查。在自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道路运输证核发、车辆配置及参数核查以及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等环节。对在检查中发现第11号部令及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拖延执行、放松执行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不按照部统一要求开展工作、相关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存在徇私枉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运管部门违规办理、发放道路运输证的,要立即收回,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8月1日前,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本辖区的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
  
  8月至9月,部将组织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12号文件精神、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厅运明电[2010]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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