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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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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五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
  根据《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兰州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2003)》和《兰州市土地统征收购整理储备供应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的实际情况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购地块的原用地性质按照法定的主要用途确定,办公用地和未明确以何种用途为主的综合用地按居住用途确定。?
  二、合同预约收购土地使用权,即土地收购补偿费在土地出让成交后按比例支付给被收购方(比例分成法):?
  (一)收购原行政划拨用地,支付给被收购方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原用地为工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工业用途基准地价×90%+(出让成交价款-工业用途基准地价)×40%?
  2.原用地为居住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居住用途基准地价×80%+(出让成交价款-居住用途基准地价)×40%?
  3.原用地为商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商业用途基准地价×70%+(出让成交价款-商业用途基准地价)×40%?
  4.若上述出让成交价款等于或低于相应基准地价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土地收购补偿费=出让成交价款×原用地性质相应的返还比例?
  (二)收购有偿出让用地,支付给被收购方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原用地为工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工业用途基准地价×90%+(出让成交价款-工业用途基准地价)×40%+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2.原用地为居住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居住用途基准地价×80%+(出让成交价款-居住用途基准地价)×40%+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3.原用地为商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商业用途基准地价×70%+(出让成交价款-商业用途基准地价)×40%+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4.若上述出让成交价款等于或低于相应基准地价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土地收购补偿费=出让成交价款×原用地性质相应的返还比例+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5.若上述出让用地财政已按规定返还出让金的,按上述公式计算后,由财政负责扣除实际返还的出让金金额。?
  (三)以上基准地价是指收购时执行的基准地价(不作修正)。?
  三、现金收购土地使用权,即土地收购补偿费按土地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被收购方(现金收购法):
  (一)收购原行政划拨用地,支付给被收购方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原用地为工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工业用途土地评估价×8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工业用途土地评估价)×35%
  2.原用地为居住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居住用途土地评估价×7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居住用途土地评估价)×35%
  3.原用地为商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商业用途土地评估价×6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商业用途土地评估价)×35%
  (二)收购有偿出让用地,支付给被收购方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原用地为工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工业用途土地评估价×8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工业用途土地评估价)×35%+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2.原用地为居住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居住用途土地评估价×7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居住用途土地评估价)×35%+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3.原用地为商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商业用途土地评估价×6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商业用途土地评估价)×35%+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4.若上述出让用地财政已按规定返还出让金的,按上述公式计算后,由财政负责扣除实际返还的出让金金额。?
  四、本意见所述土地收购补偿标准为基本标准。鼓励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调整或服从城市统一规划进行“出城入园”,以上情形涉及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储备的或其它特殊情况,可另行制定办法或根据具体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土地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已受理的收购储备项目,仍按原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兰规土资办(2004)123号文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政发[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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