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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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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按本准则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附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的全体董事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表附注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承担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报表

  第六条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首次发行股票公司按本准则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不少于最近三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在有关资产负债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可以不提供设立日前的利润分配表。

  第八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九条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十条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或千元。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的编报单位应为XX股份有限公司,并由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中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意见。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本准则,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生产经营概况以及公司的基本法律架构。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应予以说明。

  (二)财务报表编制的基准说明财务报表中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事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说明编制股份公司设立以前年份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并简要说明按该会计主体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

  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母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间。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还应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说明计算经营业绩特别是连续计算不同主体经营业绩的财务资料来源。

  (三)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说明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公司原来执行的会计制度,并说明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司设立前的财务报表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调整;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折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6、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说明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

  7、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8、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

  9、短期投资核算方法。说明短期投资计价及其收益确认方法,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0、坏账核算方法。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1、存货核算方法。说明存货分类、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5、委托贷款计价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6、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说明各种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7、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政策。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18、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利息费用资本化的原则;

  19、应付债券的核算方法。说明应付债券的计价及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20、收入确认的方法。说明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所采用的确认方法;

  21、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还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22、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公司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说明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四)税项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增值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五)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按照比例合并方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应特别说明。

  3、公司报告期内若发生购买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六)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还应对母公司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最近一期比较数据,股东权益项目、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年列示并说明历年数据变动情况。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

  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格式进行注释:

  (1)货币资金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列示。

  (2)短期投资按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别列项说明,其中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应单独列示。能够列明期末市价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应列明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

  说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证券期末市价的资料来源。

  说明投资变现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也应予以说明。

  应单独说明本项目中公司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的本金、利息、受托人名称及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3)应收票据列示应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已用于贴现、抵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单独列示出票单位、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等重要事项。

  (4)应收股利分项列示各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5)应收利息分项列示各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6)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按账龄列示不同账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坏账准备金。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如下事项:

  ①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计提比例一般超过40%及以上的,下同),应单独说明计提的比例及其理由;

  ②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③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的理由;

  ④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性质、理由及其金额。若实际冲销的款项涉及关联交易产生的,还应单独披露;

  ⑤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收款项,应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⑥应收款项中如有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并单独列示;如无此类欠款,也应予以说明;

  ⑦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7)预付账款应按账龄列示不同账龄段的预付账款余额、占预付账款总额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账款,应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预付账款中如有预付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单独列示。

  (8)应收补贴款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及有关批准文件,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9)存货按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分项列示。

  分项列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并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10)待摊费用分项列示待摊费用的期初数、本期发生数、本期摊销数、期末数。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对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按种类列示其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一年内到期的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投资种类列示初始投资成本、年利率、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12)其他流动资产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资产,应列示其内容和金额。

  (13)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分项列示。

  其中,对长期股票投资,还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股份类别、股票数量、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初始投资成本。若股票有市价的,应列示股票期末市价。

  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应列示初始投资额、期初余额、期末调整的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额中的份额、期末余额。若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存在重大差异,应予以说明。

  对其他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公司名称、投资期限、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投资金额分项列示。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应列示初始投资额、期初余额、期末调整的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额中的份额、期末余额。

  应说明投资变现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也应予以说明。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摊销方法、本期摊销额、摊余价值。

  (14)长期债权投资对长期债券投资,应按种类列示其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期初余额、本期摊销的溢(折)价额、应计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对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投资种类列示初始投资成本、年利率、到期日、应计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1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分项列示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16)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应按类别分项列示其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或担保等情况,应予以说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单独反映。

  对累计折旧应按类别分项列示其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

  分项列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17)工程物资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期末余额。

  (18)在建工程分项列示在建工程的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其中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本期增加额(其中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额(其中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其他减少额(其中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期末余额(其中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资金来源、完工进度。

  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应单独披露。

  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分项列示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19)固定资产清理分项列示企业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转入清理的原因。

  (20)无形资产分项列示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对于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分项列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21)长期待摊费用分项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22)其他长期资产应分项列示公司除以上长期资产项目外的其他长期资产的金额。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资产,应列示其内容和金额。

  (23)递延税款借项应按企业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分别列示。

  (24)短期借款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担保借款等)分项列示借款金额,并说明本会计年度内将到期的金额。

  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单独列示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25)应付票据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分项列示其金额,并说明本会计年度内将到期的金额。

  (26)应付账款按账龄列示不同账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余额。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应说明未偿还的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偿还。

  应付账款中如有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予以说明;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27)预收账款按账龄列示不同账龄段的预收账款余额、占预收账款总额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应说明未支付的原因。

  预收账款如有预收持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应单独列示。

  (28)应付工资应付工资中属于拖欠性质的,应单独披露。

  (29)应付股利按主要投资者列示欠付的股利金额并说明原因。

  (30)应交税金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税额,并说明报告期执行的法定税率,如有税收减免的,应说明减免依据(如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减免期限。对于欠税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列示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文件。

  如果各分公司、分厂异地独立缴纳所得税,应说明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

  (31)其他应交款分项列示其他应交款的期末余额、性质及计缴标准。

  (32)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的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偿还。

  其他应付款中如有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予以说明;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33)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34)预计负债按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项目分别列示企业计提的各项预计负债。

  (3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分项列示,其附注要求同“(37)长期借款”、“(38)应付债券”、“(39)长期应付款”。

  (36)其他流动负债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负债,应列示其内容和金额。

  (37)长期借款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担保借款等)分项列示借款金额及其借款期限。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说明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38)应付债券分项列示债券的种类、期限、发行日期、面值总额、溢价(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期末余额。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说明转股条件等情况。

  (39)长期应付款分项列示长期应付款种类、期限、初始金额、应计利息、期末余额、借款条件等。

  (40)专项应付款按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分项说明。

  (41)其他长期负债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外的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负债,应列示其内容和金额。

  (42)递延税款贷项应按企业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分别列示。

  (43)股本(净资产)说明报告期股本的变动情况以及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44)资本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应说明其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有关决议。资本公积中不能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项目,应单独列示。

  (45)盈余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46)未分配利润列示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有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致使期初未分配利润变动的情况,应对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依据和影响作出说明。  如果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说明。

  如果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老股东享有的经审计的利润数,并调至应付股利项目。

  (47)主营业务收入按主营业务性质分项列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如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应按以下格式列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表中“业务分部”按国家统计行业分类标准划分;“地区”按境内、境外划分,境内地区按省划分,境外地区按国别或特别行政区划分。

  应披露公司向前五名销售商销售总额,以及占公司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48)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分项列示报告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计缴标准及金额。

  (49)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按业务种类分项列示报告期其他业务收入数和成本数,年度之间变动异常的,应说明原因。

  (50)财务费用按费用种类分项列示报告期财务费用的金额。

  (51)投资收益应分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应说明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应作出说明。

  (52)补贴收入分项列示报告期补贴收入的金额,并说明取得补贴收入的来源和依据。

  (53)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5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七)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包括应收账款、长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所得税等项目,应参照上述相应项目的要求加以注释。

  (八)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又未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应说明未调整的原因及其对合并会计报表中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

  (九)对股权比例在50%以上或具有实际控制权但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说明未予合并的原因,并按以下格式逐年列示子公司情况:

  (十)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应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时的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

  (十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分年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的详细情况。

  1.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说明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在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公司应说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关联方交易应分别按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说明,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说明。

  4.对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如果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价格的,应说明其价格的公允性。

  (十二)或有事项或有负债应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分项披露该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十三)承诺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存在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十五)非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的规定进行披露。前三年发生资产置换行为的公司,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1、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由于在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净资产、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应按以下格式编制差异调节表(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说明按境内外会计准则计算的报告期净资产和报告期净利润的差异原因。

  净资产

  净利润按国际会计准则1、2、……按《企业会计制度》对与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2、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分项说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定外,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就该行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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