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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部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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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海(水)上安全监督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促进海(水)监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做好收入报解结算;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真实、客观地记录、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第六条 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

  第七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 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向部报送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分为快报和年报(决算)二种。快报应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即年度决算,应按部决算通知规定的期限报出。

  第二章 财 务 管 理

  第九条 预算管理

  一、单位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利用价值形式编制的,是对本单位一定时期内财务收支规模的预计。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二部分组成。

  二、部对单位实行"统收统支、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超支自负、结余全留"的财务管理办法。

  统收统支是指单位征收的各项收入(包括其他预算外收入)要全部及时交部,每年支出由部审定后拨付。

  核定收支是指部核定单位每年的收入和支出数。

  超收分成是指单位的收入数由部统一核定后,实际征收收入超过收入核定数部分实行分成办法(具体分成比例和办法由部另定)。

  超支自负是指单位的支出数由部统一核定后,实际支出超过核定支出数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

  结余全留是指单位的实际支出小于核定支出数部分由单位留用,并按"三金"比例分配。

  三、预算的编制方法。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

  四、预算的审批程序。单位编制的预算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部,由部审核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十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各种费收。包括船舶港务费,港务监督管理费,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等其它费收。

  二、单位要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核算,并将收取的各种费收及时存入收入专户,按规定的期限全额交部。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单位开展基本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

  单位支出范围包括:

  1.码头、栈桥、驳岸、交管设施、海岸电台、信号台等修理,增添必要的设备以及防台、防汛措施费;

  2.从事港务监督业务的管理人员工资、所发生的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它业务费用,安检和海上巡逻等所发生的船舶费用;

3.从事海岸电台业务的人员工资、耗用的燃材料、动力以及其它业务费用;

  4.综合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及其它管理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动保险等其它费用。  单位的支出项目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料、材料、水电费、船舶修理费、其它固定资产修理费、设备购置费、零星土建费、防台、防汛措施费、租费、海事法院费和其它费用。

  二、单位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做出规定,报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结余及分配

  一、结余是部核定预算支出与单位实际支出的差额。

  二、单位的结余,按规定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指单位发生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和由上级拨入,用于发展事业和改善工作条件等的资金。

  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和由上级拨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和职工奖励等的资金。

  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由单位自定。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二、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入帐。

  五、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应按船舶、交管设施、通信设备、车辆、房屋建筑物、其它进行分类;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六、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七、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调出,按规定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有偿调出收入转入专用基金。

  八、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九、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

  单位转让无形资产要经过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它收入,发生的支出应计入经费支出。

  十、对外投资是指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它单位的投资。

  单位对外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负债管理

  一、负债是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二、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各种应付及暂收款。

  三、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六条 财务清算

  一、单位发生划转合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二、单位财务清算时,应在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三、划转合并的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部审核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

  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单位应当定期向部提供财务报告。

  二、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活动情况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计 核 算

  第十八条 单位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金来源类

  第1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单位收到部拨入的当年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经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第102号科目 专项拨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拨入的有专门用途的款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用拨款购入设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专项拨款累计数。

  5.本科目应按拨款种类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3号科目 应交规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应交部的各项规费收入,如船舶港务费、港务监督管理费、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等其它收入。

  2.收到规费款项或取得收讫规费款项凭证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及暂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向部解缴规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规费收入。

  4.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各项规费收入。

  第104号科目 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存等款项。

  2.收到其它单位或个人应付、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退还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退还的应付及暂存款数额。

  第105号科目 借入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等借入的各种款项。

  2.取得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借款利息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第106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全年预算执行结果。

  2.期末结帐时,应将"拨入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三金"分配,如发生借方余额,则由以后年度结余或从专用基金中弥补。

  第107号科目 流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由部拨入或从其它来源取得的供长期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借入的流动资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单位收到拨入的流动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流动基金结余数。

  第108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2.发生时,借记"经费结余"、"专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专用基金结余数。

  第109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自制、调入以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新建、购入、自制固定资产时,借记"专用基金"、"经费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批准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专用基金"、"经费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6.出售固定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7.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净值。

  第110号科目 折旧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

  2.本办法实施前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时,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批准后,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和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和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办法实施后,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单位在办法实施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11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单位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发生盘盈财产时,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盘亏、毁损财产时,借记"折旧"科目和本科目,贷记"材料"、固定资产"科目。

  3.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经批准转销时,按下列规定核算:

  (1)盘盈的财产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2)盘亏、毁损的财产转销时,借记"经费支出"、"应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报废、毁损财产的残值,借记"材料"、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收到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5.本科目期末如有借(贷)方余额,则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净损失(溢余)。

  二、资金运用类

  第2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各种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支出范围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费用要素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经费结余"科目,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02号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为进行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专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及暂付款"等科目。

  3.专项工程完工后交付验收使用时,借记"专项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每一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应收或暂付的款项。

  2.发生应收或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款项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收或暂付款额。

  第204号科目 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出的各种资金。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

  第205号科目 工资结算

  1.本科目核算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

  2.单位按照编制的"工资表"并按有关手续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除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付款"科目。

  3.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应列入各项业务支出的人员工资,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工资部分,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

  第3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第3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单位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303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单位投资于其它单位的资金,包括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2.购入债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本息,作相反分录;进行其它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04号科目 燃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库存的各种燃料。

  2.单位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可增加"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

  3.购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燃料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燃料,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5.本科目应按燃料的类别、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燃料的实际(计划)成本。

  第30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各种材料、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

  2.单位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可增加"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

  3.购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5.本科目应按材料保管的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6.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的实际(计划)成本。

  第3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

  2.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及类别,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调拨价及运输费、安装费等记帐。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帐。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净支出的改扩建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固定资产增加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2)按规定用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4)盘盈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减少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出售固定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基金"、"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6.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307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单位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单位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规费收入"科目。

  5.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进行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7.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表说明

表1:资金活动情况表

表2:规费收入明细、清算及经费收支表

表3:经费支出明细表

表4:固定资产情况表

表5:专用基金及专项拨款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部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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