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已经明确地提出要建立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但是,一些必要的与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尚未被明确提出,尤其没有提出,如何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的财务监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如何才能使出资人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经营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所了解以便能够正确、及时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同时又不会造成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干涉,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 ????建议: ????鉴于上述两点理由,国家应该从外部对国有企业建立起一种既不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又对国有企业有一定制约和控制能力的财务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法律依据:制定一部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条例。 ????监管人: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范围: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中央的196家国有企业。地方以此类推。 ????监管制度:国有企业的对外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报告制度。 ????对外财务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定期(年度和季度)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或法律规定的部门(如国家审计机关)报送符合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报告,以反映自身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提交的财务报告要经法定审计,即财务报告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或法律规定的部门进行审计,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应根据国有企业提交的财务报告、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制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报告,并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了国有资产监管报告,国有资产财务监管报告可作为其中一部分,不必另行编制。 ????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报告的使用: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国有资产负有审计监督责任的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公众。 建立常规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