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对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承担原则、预提标准、计算方式、管理要求等,以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规范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三类费用: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统筹外费用”。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本通知对预提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扩大至除产权转让外的企业重组,在内容上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在口径上加以统一和规范。 二、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要求 对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存在预提问题。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扣除,由重组前企业股东共同承担。 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此外,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也是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对预提的内退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上述费用,除产权转让以外,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均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企业重组基准日前已经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负债金额,与按照本通知规定范围和标准计算的金额不符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予以调整确认。 三、产权转让特殊规定。 两条规定: 一是在资产评估之前,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对已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二是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而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例如,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资产评估、报批等规定程序后,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1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需要40万元。那么受让方必须支付的转让价款是100万元,而不是60万元;4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转让方或其授权单位从收取的100万元转让价款中优先安排。 四、预提费用的计算。 为了公平政策,企业在计算应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时,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实际应付的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见附表) 其中,T为预提年限,为预提年限内第t期费用,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五、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对预提费用对应的资产可能实现的未来收益,应当进行预测和折现,增加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价值。 六、预提职工安置费用管理。 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对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有结余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企业进行重组特别是分立式重组时,往往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 七、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后,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
解读财企[2009]117号:对企业重组中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涉及问题的进一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