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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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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07年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范围
  按照集中示范、重点支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2007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视财力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包括:
  (一)示范项目。各省(市)财政、环保部门,根据保护区能力建设情况和工作情况,申报具有示范意义的保护区,经专家集中评审确定示范建设保护区,连续3年予以重点支持。通过连续投入,建立一批高质量的示范自然保护区,并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国自然保护区提高管理水平。体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性。
  (二)管护能力补助。重点支持国务院新批建和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定项补助的方式提高管护能力。
  定项补助内容包括:保护站点建设,标识系统,?t望塔,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巡护设施,防火设施,科研设施,监测设施,宣教设施,生态恢复工程等。
  二、申报条件:
  (一)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脆弱性和代表性强,科研价值高,在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保护、涵养水源、净化环境、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三)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够满足自然保护区管护要求。具备一定的管护基础条件,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保护效果显著;
  (四)编制了总体规划,日常管理运行能基本保障;
  (五)对不同类型和区域自然保护区科学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地方政府已承诺匹配资金的保护区。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须附项目汇总表,具体格式附后);附件为各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二)现有管护设施及管理能力现状;
  (三)以前年度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四)与达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标准相比较存在的差距;
  (五)解决差距所需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六)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分年度详细预算(附具体测算方案);
  (七)财政资金投入产生的预期效果;
  (八)其他有关材料,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文、机构编制复印件、地方政府匹配资金承诺函等。
  四、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二上二下”,由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环保局(厅)按照本指南所列的支持范围和条件组织项目申报,各省先行提出本省示范建设保护区的规划和预算,联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环保总局。 
  财政部联合环保总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根据类型、区域分布等确定示范保护区名单,并组织示范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审查,财政部按年度下达补助经费。
  为引导建立多元化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投入新机制,地方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按中央、省市、所在地4:4:2掌握。地方投入资金落实情况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考评指标。
  五、申报要求
  (一)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不超过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申报。超过限定数量申报文件视为无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三)所有申报材料的纸张规格为A4尺寸,各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独立装订成册。
  (四)申报材料(附汇总表软盘)一式2份(财政部、环保总局各1份),务必于 2007年8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环保总局。所有材料须按规定时间一次性报送齐全,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请邮寄至: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邮 编:100820)
  (联系人:向弟海 联系电话:010-68552874 )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预算处(邮 编:100035)
  (联系人:张毅 联系电话:66556122  传真:66556136
  电子信箱:ysch@sepa.gov.cn)
  (注:申报材料请分别寄至相关处室,勿寄至联系人本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财建便函[200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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