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件(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请研究执行。 国家统借统还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和统一归还。实行统借统还的外汇贷款,对外由财政部统借统还,对内应逐步实行谁用谁还的办法,以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使用统借统还外汇贷款的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利用外资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一)国家统借统还的外汇贷款,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今后只限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的贷款。不具备上述贷款来源,国内配套人民币投资不落实的,均不得做为统借统还项目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今后不能批准借用高利率自由外汇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因国内投资未作安排,为了弥补国内资金不足而借自由外汇贷款的,哪个部门借的,由哪个部门归还,国家财政不负还债责任。 (三)今后对外签订卖方信贷合同,按照延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应当分年列入国家外汇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用国家外汇支付(如同“四三方案”那样),不形成财政借债,不需要国家。还本付息。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贷款与目前使用的买方信贷、自由外汇贷款在管理上不完全相同。《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只限于买方信贷和自由外汇贷款的财政、财务管理。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贷款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件(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商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程序 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和〔1981〕1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明确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是引进项目进行各项准备和安排年度计划的依据,是进行审批的第一个程序。由主管部门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编报。在报送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的同时,要抄送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审批后,才能开展对外谈判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引进项目是否成立及与外国厂商正式谈判的依据。由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和附件编报(要送财政部、建设银行各一份)。 按照国务院国发 〔1979〕29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国家建委主持、组织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贸部、一机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物资总局等部门参加,进行会审。对所需外汇的来源、外汇贷款的种类、偿还方式以及国内人民币资金的安排,一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联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 (三)订货卡片的签证。 主管部门凭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订货卡片,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办理统借统还的签证手续。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审查确认后,由财政部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国家统借统”戳记,将其中两份分送外贸部和中国银行。凡是核准统借统还的项目,外贸进口总公司在银行的凭证上,也要注明“财政部统借统还”字样,以便银行开证、付汇、记帐。 对外签订合同后,主管部门应将合同付本(商务条款部分)送财政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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