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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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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  号:国卫财务发〔2017〕31号

发布日期:2017-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现就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统一规范的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为宗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培养和选拔具有扎实专业理论背景和丰富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医院经济管理的高端人才,建立完善的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底,所有县和前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底,全国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健全总会计师选拔机制。结合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实际和需求,建立健全科学选拔机制,强化组织实施,规范选拔流程,严格选拔标准,公平公正选拔德才兼备人才。凡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为总会计师。

——健全总会计师使用机制。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落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保障总会计师参与医院重要经济事项分析和决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公立医院经济管理效能的提高。

——健全总会计师考评机制。建立完善总会计师考评制度,对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结合考评结果予以奖惩。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1. 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2.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4.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

5. 强化经济分析,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督促医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6. 加强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

7. 加强内部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二)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1. 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3. 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究、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三)承办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权限

总会计师具有有效履行职责的工作权限,具体包括:

(一)组织医院财务、经管、价格、审计、基建、医保、物资、信息等各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投融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

(三)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签制度。

(四)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参与拟定医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七)对医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院务会议集中研究;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

(一)总会计师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 政治素质及思想道德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担当精神。

2. 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求。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不少于15年,担任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

3. 综合管理能力要求。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4. 其他要求。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5号)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二)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由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任免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

(三)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年限一般与医院院长任期年限一致。实行委派制的医院,任期年限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四)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五、总会计师的奖惩

(一)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组织经济核算、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5.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二)总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1.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3.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医院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医院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公立医院特别是三级医院收支规模不断增加,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深化医改和财税体制改革对医院经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以总会计师为核心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加强医院管理、决策、监督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的紧迫要求,各地要将这项制度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落实推进责任。各地要积极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确保总会计师及时到位。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把设立总会计师情况及其履职履责能力评价作为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以及医改等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地要建立医院总会计师考核评估机制。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及时进行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四)健全培养机制。各地要通过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岗位锻炼与脱产集训相结合、境内学习与境外深造相结合、自主培养与合理引进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加强总会计师和后备储备人才的培养培训,全面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实现总会计师能力持续提升、后备人才储备充足、梯队建设完善。

(五)营造工作环境。各地要广泛宣传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和重要意义,树立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形成全行业重视、支持的良好氛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卫财务发[2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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