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8-12-5 执行日期:1988-12-5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国营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包括今年名烟、名洒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升值,可根据1988年8月11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的精神,作为企业增加流动资金处理。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变动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明确如下: 集体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化,仍应根据随销售随进损益处理的原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损益,核算利润,照章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