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部直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财务管理的职责,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的作用,特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所划分的财务管理权限,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财务指标的核定,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审批,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在建工程报废审批,其他支出审批和产品价格审批等八个方面。 各主管机构(指网局、流域机构、直属省电力局、武警水电指挥部、规划院、物资局。以下同)对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限,可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报部备案。 附: 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事业及 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 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 凡部直属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统一执行的行政法规,由部负责制订并颁发执行。 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编制方法; 2.部管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3.成本核算办法; 4.会计核算办法; 5.固定资产目录和管理办法; 6.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7.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8.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9.财务会计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 10.会计决算编制办法; 11.基本建设贷款实施办法; 12.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13.事业费预算编制办法; 1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5.其他需部统一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 上述法规的修改、解释权属于部。各主管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发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二、关于财务指标的核定 部根据企业、事业和基本建设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各主管机构和直属单位核定下列财务指标: 1.预算收支指标; 2.预算缴拨款指标; 3.预算包干增收节支盈余留交比例; 4.基本建设和设备储备贷款指标; 5.实现利润及上交利税指标; 6.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率; 7.流动资金周转率; 8.成本降低率; 9.企业留利比例(包括企业留利、留交比例、企业留利分配比例、企业还贷提取“两金”比例); 10.折旧率和折旧基金留交比例; 11.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和留交比例; 12.库区维护基金提取和留交比例; 13.国库券、债券认购指标; 14.其他需由部制定下达的财务指标。 这些指标,非经部同意,各单位不得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申述理由,提出意见,报部审批。各单位由于管理体制变动而划转的财务指标,凡属部直属单位之间的报部审批;属于部直属单位以外的报部转报财政部或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在保证实现部下达各项财务指标的前提下,各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单位核定财务指标,也可以补充下达其他指标,作为内部考核依据。各主管机构对所属单位核定的年度财务指标,应抄报部备案。 三、关于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 1.部直属各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的会议决算报告,由部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复的意见审批。主管机构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决算报告,由各该主管机构按照部批复意见负责审批。各编报单位对上级的批复意见,应认真贯彻执行。 2.基本建设工程和专项工程竣工以后,均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部下达重点技措工程的竣工决算,经主管机构审查后,应报部备案。 四、关于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的审批 1.固定资产调拨 (1)调拨给部直属系统以外单位以及直属系统内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调拨”的原则,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原则上也应实行有偿调拨,如经双方同意,也可实行无偿调拨。 (2)凡属大型施工机械,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须报部审批,其它固定资产由主管机构审批,但其中单件价值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部备案。 (3)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各主管机构审批。其中单件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4)主管机构内部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其审批权限由各主管机构自定。 (5)无主管机构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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