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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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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行业体协:
  
  现将《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将于2010年5月16日至2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根据原国家体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体计财一字〔1996〕094号),本着既保证大会的基本需要,又贯彻落实合理、节俭的原则,结合本届大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期和竞委会人数
  
  组委会依据各项目竞赛规程制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会期,按在编运动员10∶1的比例核定各竞委会工作人员数(以保证竞赛工作需要为准),来测算安排各竞委会相关补助经费,不足经费由各竞委会解决。
  
  二、收费标准
  
  (一)西部地区在编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70元;
  
  (二)其他地区在编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140元;
  
  (三)所有地区各代表团(队)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以及超编人员、超编新闻记者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260元。
  
  三、开支标准
  
  (一)伙食费
  
  1.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早餐15元、中餐30元、晚餐35元);
  
  2.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及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伙食标准参照运动员标准,费用由大会负担;
  
  3.在编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由大会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二)住宿费
  
  1.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相当于二星级以上待遇;
  
  2.裁判员及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住宿费用由大会承担;
  
  3.凡在本地抽调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三)交通费
  
  1.大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由对口接待部门安排解决;
  
  2.各代表团参赛用车由各单项竞委会安排解决;
  
  3.新闻记者可免费乘坐大会安排的班车;
  
  4.非大会组织的参观、游览等活动以及各代表团人员临时用车,均由各代表团或个人自行解决。
  
  (四)差旅费
  
  1.大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含计算机软件编制人员、计时计分操作人员及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往返差旅费,费用由大会负担。为节约开支,上述人员往返一律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中途未经组委会允许停留、绕道而行所增加的费用,大会不予报销。上述人员及组委会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须经大会领导批准方可报销。赴各竞委会工作的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各竞委会按实报销后由组委会下拨,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000元以内;
  
  2.各代表团(队)、特邀代表、参观人员、新闻记者等的差旅费自理;
  
  3.组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快捷的通讯手段,获取资料和信息,节约差旅费支出。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外出人数和时间要从紧安排;
  
  4.组委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省外每人每天200元,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经财务部审核后报部门领导批准报销。
  
  (五)公杂费
  
  1.一般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纸张,邮电费、其他专业用品,在各部门包干费用中列支;
  
  2.各代表团(队)、参观团、裁判员、新闻记者、特邀代表等所发生的电报、长途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自理。
  
  (六)夜餐费
  
  1.开支范围及标准:根据比赛日程,当晚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兴奋剂检测人员夜餐费标准为10元;因工作需要加班至23∶00以后的工作人员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为10元;
  
  2.各代表团(队)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大会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由大会负担;各竞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竞委会负责。
  
  (七)医药费
  
  1.比赛场馆设立医务点,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品。在医务点就诊者,医药费由组委会或竞委会开支。开支标准为每人30元,组委会按核定的运动员人数给予各单项竞委会补助;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其费用回原单位结算。
  
  (八)聘借人员费用
  
  1.聘请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大会期间的有关补助费用由大会负担;
  2.各竞委会聘请人员,其费用由竞委会负责。
  
  (九)酬金
  
  1.裁判员酬金标准为: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150元/天,单项裁判长、单项副裁判长120元/天,裁判员100元/天。裁判工作日以各单项规程所规定的裁判员报到至离会日起计算;
  
  2.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酬金标准为:100元/天;
  
  3.各竞委会裁判员酬金费用由组委会按以上标准给予补助。
  
  (十)接待费
  
  1.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外来人员就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为30元/人;
  
  2.需宴请的,一般干部:50元/人(不含饮料、酒水);厅局干部:80元/人(不含饮料、酒水);
  
  3.参加接待的陪餐人员应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接待人数的1/2;
  
  4.各部门接待外单位人员就餐,需经部门领导批准;
  
  5.组委会工作餐或宴请一般应安排在指定用餐点(用餐点由接待部确定报财务部备案);
  
  6.接待费及组委会领导的宴请经费由接待部门归口管理;
  
  7.属有关部门和地方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责。
  
  (十一)加班费
  
  1.经组委会批准必须在节假日安排的专项活动,活动期间可发给加班费;
  
  2.节假日加班费发放的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从紧掌握,发放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3.加班费标准:周六、周日每人每天50元;国家法定节日每人每天100元;
  
  4.节假日发放加班费后,工作人员不再安排补休;
  
  5.工作性会议不列入加班范围。
  
  (十二)咨询、论证、评审费
  
  1.组委会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需聘请专家进行系统论证、咨询和评审的,可付给咨询、论证、评审费;
  
  2.聘请参与咨询、论证和评审的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专业理论素养,一定研究策划能力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
  
  (十三)兴奋剂检测费用
  
  大会会期内,由组委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人员的检测费和检测设备运输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由大会统一结算。
  
  (十四)其他
  
  1.大会不予负担开支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各代表团(队)超编人员、超编新闻记者等;
  
  2.大会各比赛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和竞赛器材由组委会考虑安排;
  
  3.各代表团(队)参赛、训练用的器材、设备等运输费用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各单项竞赛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财务管理办法
  
  组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本着保障需要、节俭办会、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预算管理
  
  1.四体会的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支相抵,自求平衡;
  
  2.财务部负责制定《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预算管理规定》,编制组委会收支预算;
  
  3.各部室按照《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预算管理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编制本部室的收支预算。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部室的收支预算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编制组委会预算建议,报组委会审批;财务部根据组委会批准的预算建议,对各部室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各部室根据组委会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对本部室预算进行分解、细化,编制正式收支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汇总,报组委会批准后,下达执行预算;
  
  4.各部室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办事,除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得调整预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按照《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预算管理规定》报批。
  
  (二)收入管理
  
  1.在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积极组织各项收入;
  
  2.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3.收入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组委会预算,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调度、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隐匿收入。
  
  (三)支出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开支标准等,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依法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本部室各项支出的审核、审批工作;
  
  3.财务部负责建立健全四体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经费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按规定、按预算、按进度从紧从严控制各项支出。
  
  (四)财产物资管理
  
  1.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和处置,具体工作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室办理。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办理。不能为组委会所用的捐赠资产,由市场开发部会同财务部处置;
  2.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3.各部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各类财产物资的登记、保管工作;四体会结束时,各相关部室应及时做好财产物资清理、回收等工作;
  
  4.大型、专业设备配备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坚持“能借不租、能租不买”的原则;
  
  5.赛后资产的处置,由财务部提出建议,报组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财务分析、财务报告和决算
  
  1.财务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组委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2.四体会结束后,财务部要迅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编报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经监察审计部审计并报组委会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3.财务部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按规定装订成册,交相关部室妥善保管。
  
  (六)财务监督
  
  1.组委会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组委会监察审计等部室的监督检查;
  
  2.组委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财务控制、监督机制,加强自我控制与监督;
  
  3.组委会工作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行业体协:
  
  现将《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将于2010年5月16日至2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根据原国家体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体计财一字〔1996〕094号),本着既保证大会的基本需要,又贯彻落实合理、节俭的原则,结合本届大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期和竞委会人数
  
  组委会依据各项目竞赛规程制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会期,按在编运动员10∶1的比例核定各竞委会工作人员数(以保证竞赛工作需要为准),来测算安排各竞委会相关补助经费,不足经费由各竞委会解决。
  
  二、收费标准
  
  (一)西部地区在编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70元;
  
  (二)其他地区在编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140元;
  
  (三)所有地区各代表团(队)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以及超编人员、超编新闻记者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260元。
  
  三、开支标准
  
  (一)伙食费
  
  1.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早餐15元、中餐30元、晚餐35元);
  
  2.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及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伙食标准参照运动员标准,费用由大会负担;
  
  3.在编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由大会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二)住宿费
  
  1.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相当于二星级以上待遇;
  
  2.裁判员及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住宿费用由大会承担;
  
  3.凡在本地抽调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三)交通费
  
  1.大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由对口接待部门安排解决;
  
  2.各代表团参赛用车由各单项竞委会安排解决;
  
  3.新闻记者可免费乘坐大会安排的班车;
  
  4.非大会组织的参观、游览等活动以及各代表团人员临时用车,均由各代表团或个人自行解决。
  
  (四)差旅费
  
  1.大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含计算机软件编制人员、计时计分操作人员及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往返差旅费,费用由大会负担。为节约开支,上述人员往返一律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中途未经组委会允许停留、绕道而行所增加的费用,大会不予报销。上述人员及组委会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须经大会领导批准方可报销。赴各竞委会工作的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各竞委会按实报销后由组委会下拨,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000元以内;
  
  2.各代表团(队)、特邀代表、参观人员、新闻记者等的差旅费自理;
  
  3.组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快捷的通讯手段,获取资料和信息,节约差旅费支出。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外出人数和时间要从紧安排;
  
  4.组委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省外每人每天200元,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经财务部审核后报部门领导批准报销。
  
  (五)公杂费
  
  1.一般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纸张,邮电费、其他专业用品,在各部门包干费用中列支;
  
  2.各代表团(队)、参观团、裁判员、新闻记者、特邀代表等所发生的电报、长途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自理。
  
  (六)夜餐费
  
  1.开支范围及标准:根据比赛日程,当晚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兴奋剂检测人员夜餐费标准为10元;因工作需要加班至23∶00以后的工作人员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为10元;
  
  2.各代表团(队)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大会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由大会负担;各竞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竞委会负责。
  
  (七)医药费
  
  1.比赛场馆设立医务点,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品。在医务点就诊者,医药费由组委会或竞委会开支。开支标准为每人30元,组委会按核定的运动员人数给予各单项竞委会补助;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其费用回原单位结算。
  
  (八)聘借人员费用
  
  1.聘请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大会期间的有关补助费用由大会负担;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经字[2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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