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关于开展防弹防刺服第二批送检工作的通知
(公装财[2010]990号)
各研制单位:
经公安部批准,防弹防刺服已列入警用装备序列。为向基层公安机关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选择,我局决定开展防弹防刺服的第二批送检工作,欢迎具备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送检单位资质要求。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警用品管理工作 严厉打击涉警用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56号)和《关于开展警用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公治[2010]528号)要求,送检单位必须在所属省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备案,具有生产销售警用品资质,送检的产品必须为自主研发产品。送检样品时,需同时提供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生产销售警用品资质证明或经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警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登记表》(盖公章),以及产品自主研发保证书,无生产资质证明和自主研发保证书的一律视为不具备送检资格。
二、送检样品数量。同种防护级别并且结构相同的防弹防刺服检测样品需18件。每种产品的送检样品需分箱包装,并在外包装箱上注明送检单位、防护级别、样品型号等信息,送检样品上不允许出现任何标记或标识。
三、主要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防弹防刺服的主要性能检验,分别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特种防护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新修订的ga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68-2008《警用防刺服》的有关规定执行。两家检测机构检测均合格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送检时间和地点。请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检测样品送至我局警用装备研发论证中心。研发论证中心将对送检样品进行统一编号后,分别送两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样品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甲6号,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警用装备研发论证中心,邮编100077。
五、检测费用。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由我局与两家检测机构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检测费用由送检单位承担。请在接到检测费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费用分别汇至上述两个检测机构,以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费用请汇至: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帐号:0200001409014466235
单位名称: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国家特种防护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费用请汇至: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帐号:087507120100330001266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防护服装质量检测中心
六、其他要求。请送检单位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对提供虚假证明和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我局将取消其参与防弹防刺服的送检资质,并同时取消其在所属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其他警用品的生产销售资质。
联系人:高明珠(装备处) 010-66261942 13811109966
陈 伟(研发中心) 010-66262474 13901217752
附件:防弹防刺服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防弹防刺服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一)一般要求
防弹防刺服由外套和防护层(含保护套)组成。外套可拆洗,面料颜色为警用藏蓝色,肩部、腰部尺寸可以调节。防护层所用材料的外形尺寸应相同,并采用不透光、不透水的黑色保护套密封。外套与防护层规格尺寸应相互匹配,防护层应与外套连接牢固。防弹防刺服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能并易于穿脱,穿着后不应限制两臂的自由运动及人体跪、跳、蹲、跑、俯仰、转体等动作。
(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1、防护等级分类
防护等级分为1级(fdc-1)2级(fdc-2)
防护等级
| 1级(fdc-1)
| 2级(fdc-2)
| 防弹性能
| ga141-2级
| ga141-3级
| 防刺性能
| ga68-2008
| ga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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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护面积
防护层应覆盖人体主要内脏器官(包括前、后及侧面防护),防护面积不小于0.3m2。
3、防护层重量和厚度
防护等级
| 1级(fdc-1)
| 2级(fdc-2)
| 防护层厚度
| ≤15mm
| ≤20mm
| 防护层重量
| ≤3kg
| ≤3.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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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弹性能
符合ga141《警用防弹衣》的相应规定。
5、防刺性能
符合ga68-2008《警用防刺服》的相应规定。
6、耐浸水性能
符合ga141《警用防弹衣》的相应规定。
7、气候环境适应性
符合ga141《警用防弹衣》和ga68-2008《警用防刺服》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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