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集中验审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12]3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1]345号)等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定于2012年4月25日至28日对2011年度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部门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要求
为促进财政企业信息工作与财政管理相结合,今年起,财政部将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审核工作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财企[2011]345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报送材料(纸质材料按照a4规格打印)。
(一)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
1.2011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
2.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
3.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4.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报送材料1、2、3务必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
1.2011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2.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
3.集团母公司财会年企01-04表;
4.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5.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2011年仍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填报);
6.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7.中介机构审计后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8.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
报送材料1、2、3、4、5务必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加盖本单位印章。材料6、7单独报送纸质材料,不必装订入册。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调查汇总数据以及基础分户数据,汇总报表和编制说明单独装订成册,并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本企业集团和本部门参加会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必须同时上报,材料不全者均属未通过验审。
二、验审时间
2012年4月25日-4月28日。中央部门4月25日集中会审。中央管理企业4月26-28日集中会审(具体日程安排详见附件)。每日上午8:30开始,请各单位按日程名单准时参加会审。
三、验审地点
中国职工之家(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联系电话:010-68576699。
四、参加人员
各单位负责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工作人员1至2名。
五、其他事宜
(一)各单位参加会审时请自带笔记本电脑。
(二)在京单位不安排食宿。
(三)在集中验审前已完成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单位,可于4月20日前到财政部企业司2434房间进行审核验收。
(四)财政部企业司企业运行处联系电话:68552820、68552417。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参加单位日程安排表
4月25日
1发展改革委
2安全部
3财政部
4公安部
5监察部
6住房城乡建设部
7交通运输部
8教育部
9民政部
10农业部
11商务部
12水利部
13司法部
14铁道部
15外交部
16卫生部
17文化部
18工业和信息化部
19国土资源部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1环境保护部
22国家民委
23国资委
24人口计生委
25驻港联络办
26测绘局
27地震局
28海洋局
29粮食局
30林业局
31旅游局
32统计局
33外文局
34外专局
35文物局
36食品药品监管局
37宗教局
38中医药局
39工商总局
40广电总局
41税务总局
42体育总局协会、民主党派
43质检总局
44知识产权局
45烟草局
46安全监督总局
47民航局
48气象局
49国管局
50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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