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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3-11 执行日期:2005-3-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监字第0940005305号公告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六字第0940001014号函准予备查 第8条 财务预测实质审阅系采选案查核,查核报告应于前条形式审阅汇报后两个月内查证完成后陈报主管机关,必要时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其实质审阅期间。惟兴柜公司未依规定期限日内抄送者,其实质审阅期限则以公司抄送日起算。有左列情事之一列为受查公司外,各期并得视实际情况另行抽核之: 一、兴柜公司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者: (一)当季说明不予更新,于次季即更新者。 (二)更新(正)后财务预测较原编制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三十,且金额逾新台币一?五亿元者。但兴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一?五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八千万元。 (三)年度终了后申报之税前纯益自行结算数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税前纯益数,较最近一次公告申报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达百分之二十且金额达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并较原编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三十及金额逾新台币一?五亿元者。但兴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一?五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八千万元。 (四)更新(正)后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由盈转亏,且金额差异逾一亿元或更新(正)后税前损失达五千万元者。但兴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一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五千万元,新台币五千万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 (五)基本假设之变更遭外界质疑者。 二、兴柜公司公开简式财务预测者: (一)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当季税前纯益数,较最近一次公告申报之财务预测当季税前纯益数衰退幅度达百分之十及金额逾新台币五千万元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五千万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三千万元。 (二)更新(正)后财务预测之当季税前纯益较原编财务预测之当季税前纯益数衰退幅度达百分之十,且金额逾新台币五千万元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五千万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三千万元。 (三)更新(正)后财务预测之当季税前纯益数由盈转亏,且金额差异逾八千万元或当季更新(正)后税前损失达三千万元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八千万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三千万元,新台币三千万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 三、税前纯益预测数以区间估计表达者,依前款规范选案,计算税前纯益衰退幅度时,系采原编及更新(正)后财务预测当季税前纯益数区间上下限之算术平均数。 前项被选定之受查公司,应依实质审阅检查表(格式如附件七)所列检查项目逐一详实查核外,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会计师核阅意见有无异常。 二、财务预测之基本假设是否合理。 三、更新(正)、重编之财务预测之时点有无异常。 四、财务预测之重要基本假设汇总是否涵盖必要项目。 五、前次审阅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异常现象之追踪。 评估兴柜公司是否有延迟更新(正)财务预测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逐月检视受查公司更新前之预计数与自结数之差异,若差异数已达更新标准之时点,应了解其与实际更新时点产生差异之原因及其依据。 二、检视更正财务预测原因之发生时点,了解其与实际更正时点产生差异之原因及其依据。 三、分析相关左证资料及受查公司说明更新(正)原因之合理性。 评估财务预测基本假设之合理性时,尚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比较受查公司更新(正)前后财务预测之重大差异项目,了解其发生之主要原因,并逐项分析其基本假设之评估资料是否合理。 二、分析受查公司最近两年度之历史性财务资料与本年度财务预测数是否有重大差异,了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三、取得受查公司所处产业之相关产业分析报告,并比较同业编制之财务预测,以了解产业景气变化之趋势。 四、了解受查公司营业外收支预计数是否有高估收入或低列费用之情事,如受查公司预计处份长期投资或重大资产,则应取得客观、明确之价格参考数据或鉴价报告,俾判断其所编制之数据是否有合理之依据。 另评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之预计数时,亦宜取得相关产业、同业或证券市场变化之相关资料据以分析研判。 审阅期间若有必要时,得洽请签证会计师表示意见或调阅会计师之相关工作底稿,查明签证会计师是否依照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暨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或相关审计准则公报执行核阅。完成财务预测审阅后,应明确表示审阅结论及具体处理之意见。 前项查核如发现有第六条第六项之异常情事者,除应依该项规定迅予处理外,如兴柜公司有左列事项时,本中心得函知兴柜公司处记缺失一次及列入本处理程序之选案参考并副陈主管机关备查,个案情节重大者,并得处以违约金一万元: 一、未依处理准则规定及时更新(正)财务预测者。 二、财务预测之基本假设未合理评估者。 三、财务预测非因正当理由未提报董事会通过者。 四、未依处理准则申报相关书件者。 五、未依处理准则规定办理公告申报事项,有重大错误或疏漏之情事者。 六、经通知改善或补正事项逾期未改善或补正者。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兴柜公司财务业务管理处理程序」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