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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4]74号) 为保证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将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初步完成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任务后,控股和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切实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在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要求和督促子公司真正建立起既对国有股东又对其他股东负责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和督促子公司同等重视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在子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前应将拟表决的事项报告控股和集团公司,充分听取控股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建议,并在董事会上充分表达控股和集团公司的意见。控股和集团公司应事先向财政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可能作出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对外担保、股权变更等事项),并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及时报告实际决策结果。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所提交的重大决策应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 四、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对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拟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并向控股和集团公司报告,控股和集团公司将审议后拟表决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股东大会可能作出的重大决策,以及最后的决策结果。 五、控股和集团公司应监督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公司严格遵守境内外金融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控股和集团公司要对自身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财务违法违规和操作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认真整改,主要依靠自身努力消化历史包袱,真正做到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在整个集团内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将自身及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汇总,并报财政部备案。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及时向控股和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的月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将自身及各子公司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偏差,及时报告财政部。 七、控股和集团公司应通过董事会对包括股份公司在内的各子公司确定明确的考核目标,建立、完善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以利润和资产质量为中心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具体考核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八、控股和集团公司及其金融保险类子公司应执行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并根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研究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有效和完整问题。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在整个集团内部建立起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价。 九、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财政部不再审批各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但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将整个集团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含报表),有关经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会计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报告财政部。其中,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必须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送至财政部。财政部在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和检查。 十、控股和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申办整个集团的国有资本及财务管理事项,并督促各子公司认真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控股和集团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以及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的审批工作。 十一、控股和集团公司自身的重大支出、投资计划、对外担保等财务事项须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定期向财政部报告集团内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各子公司的架构、高管人员(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的任职及变动情况等内容。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控股和集团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国家的财政财务政策和有关意见在各子公司中得到切实执行。 十二、控股和集团公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金[2004]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