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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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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
  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请示》(计经调[2001]1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供销社财务挂账的处理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 5号)确定的“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原则,对供销社亏损挂账进行分类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1992年底前供销社老挂账的处理意见
  鉴于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对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的政策性亏损已经提出处理措施,对原核定的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尚未消化部分,仍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处理。对地方政策性亏损问题,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
  此次清查超过原核定数的老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对1993年以后供销社新增财务挂账(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及基层社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 8月31日)的处理意见
   1、 对执行国家统一购销政策经营棉花形成的财务挂账,由中央财政负担解决。本金部分先停息挂账 5年,利息损失按挂账金额和 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核定,由中央财政负担;本金 5年后再视情况处理。
   2、 对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执行地方政府政策以及由于其他指令性因素形成的财务挂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金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挂账5年,5年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制定消化处理方案,确保落实。
   3、 对企业经营因素形成的财务挂账,由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逐年自行消化解决。
  (三)上述新老挂账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

  二、关于供销社库存商品棉的处理意见
  对截止1999年 9月 1日前的老库存商品棉应认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库存棉花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库存棉花,防止资源流失,并按顺价销售原则积极组织销售。同时做好竞卖准备,一旦调控需要,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卖,陆续投放。所发生的亏损,先停息挂账,以后再逐步消化。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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