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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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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六字第0940006087号令修正发布第3、4、6、12、13、14、19、20、27、29条条文;增订第18-1条条文;删除第18条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条 受查者更换会计师时,继任会计师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十七号规定与前任会计师作必要之联系,继任会计师若发现前任会计师与受查者有不同意见,应将主张本身意见之理由,详载于工作底稿。
第4条 凡受查者上期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或业务事件主管机关核定应予调整之事项,截至次期会计师查核时尚未调整者,除仅需于报表上重分类或以附注表达无需调整账面纪录者外,应洽请调整或于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6条 会计师受托查核之财务报表,应由受查者根据其账册及有关文件编制。会计师于查核财务报表时,对重大性与查核风险之考量,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四号规定办理,并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四号规定,获取足够与适切之证据,作为撰拟查核报告之依据。
第12条 会计师规划查核工作时,应依行业特性及审计准则公报第三十二号规定,评估受查者是否依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之控制作业有效执行,据以决定证实测试之性质、时间与范围。
第13条 会计师开始查核时,应先就下列项目选择一个月或抽取足够之数据予以核对:
一、传票与原始凭证逐笔核对。
二、传票与日记簿逐笔核对。
三、传票与明细帐逐笔核对。
四、日记簿与总分类帐逐笔核对。
五、明细帐之合计数与总分类帐统驭科目之余额核对。
受查者如以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会计师得藉由了解及测试其计算机处理会计作业,以适度修改或调整前项各款应执行之查核程序。
第14条 会计师对受查者资产负债表日后所发生之期后事项,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号规定,查明所发生之重大事项是否已于财务报表调整或揭露。
第18条 (删除)
第18-1条 会计师查核财务报表中须以公平价值表达或揭露之重要资产、负债及权益项目,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四十二号规定办理。
第19条 会计师受托查核时,应对受查者之财务报表具有长期重要性之有关资料,设置永久性档案,其内容应与当期档案交叉索引,以后每次查核时,仍须核阅其内容,并予更新或补充。
第20条 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应先就财务报表所列各科目余额与总分类帐逐笔核对,总分类帐并应与明细帐或明细表总额核对,相符后,再依下列程序查核:
一、现金及约当现金
(一)评估现金之内部控制制度,并抽盘库存现金,如盘点日非为资产负债表日者,则应调节是否相符。
(二)库存现金及零用金应查明有无现金以外之项目,如员工借条、未兑现支票及未报销单据等,必要时,须作妥适之调整。
(三)查明零用金及周转金拨领报支情形及余额,核对未报销之单据及作必要之调整。
(四)就银行对账单与帐列金额核对,并向银行发函询证,如有差异,应取得受查者编制之银行存款调节表,并就调节项目予以抽查。
(五)以现金簿与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对,注意有无开出支票供他人或关系企业使用而未入帐情事,有则应调整入帐或予列注。
(六)已指定用途或受有约束之银行存款,应查明是否已列注或转列适当科目。
(七)盘点定期存单,并查核应收利息估列情形。
(八)因增资而致银行存款增加时,应查明来源及其运用情形,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九)资产负债表日倘有已到期未存入银行之应收票据,应查明是否已于次期初即存入银行。同时注意其所以未能存入银行之原因。
(十)抽查现金及银行存款巨额收支之原始凭证,并注意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现金及银行存款之变动情形。如有巨额或异常者,应查明原因。
(十一)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之重大现金交易及银行间转拨交易,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现金已为适当之截止。
(十二)如有外币存款,应查明已否依资产负债表日之即期汇率予以调整。
(十三)如有约当现金,准用第二款金融资产相关之查核程序,并应查明其分类是否适当。
二、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备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避险之衍生性商品、以成本衡量、无活络市场之债券投资及其它等金融资产(以下简称金融资产)
(一)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凭证,以确定其归类、计算及纪录之可靠性。
(二)核阅董事会或权责单位之会议纪录,查明交易是否经适当授权及是否有未入帐之交易。
(三)取具并复核相关契约及书面文件,以确认会计处理之适当性。
(四)会同保管人员实地盘点库存证券,并与账册核对,以确认其所有权及流动性。
(五)委托他人保管或提供担保之证券应予以函证,或检视保管条等相关凭证。
(六)查明其重分类及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七)查明受查者是否于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已经减损,并评估受查者对该资产可回收金额之估计是否适当并为适当之会计处理。
(八)金额重大或投资标的性质特殊者,应了解交易之性质、有无异常并为适当之处理。
(九)查有为债务之保证或其它用途者,应查明是否已列注或转列适当科目。
(十)查明股利或利息收入列帐之适当性。
(十一)查明金融资产之衡量、分类及应提供之信息,是否已于财务报表及附注中适当表达及揭露,并依流动性区分为流动与非流动。
(十二)以外币计价之金融资产,应查明是否已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规定之汇率予以调整并为适当之会计处理。
(十三)查明被指定为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及避险工具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所规定之条件。
(十四)查明入帐基础及期末评价是否适当。
(十五)衍生性金融资产应再依下列程序查核:
1.了解受查者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及预期交易事项,是否有重大暴露于公平价值、现金流量或国外净投资风险之下;复核或调查相关凭证如交易保证金、权利金、银行手续费、劳务费及专业服务费等项目余额明细,以了解是否有未入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2.取得受查者编制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汇总表及相关备忘纪录,询问受查者董事会授权之高阶主管人员及内部稽核人员,并取得书面纪录以了解受查者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无异常。
3.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与上期之增减变动情形,如有重大变动或异常者,应分析其原因及合理性。
4.向往来银行、证券商、期货商及主要交易对方等发函询证。
5.查明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是否应与主契约分别认列,并为适当之会计处理。
6.查明衍生性金融商品依避险会计处理者,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规定并为适当之处理。
三、应收票据与应收帐款及营业收入
(一)评估营业收入之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凭证,以确定收入纪录之可靠性。
(二)除与上期金额作比较分析外,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成长率并应与同期间营业收入成长率相比较,以视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其有重大变动者,应查明并分析其原因。
(三)有代销、经销或其它特殊销售型态者,查明其帐务记载是否与合约规定相符。
(四)查明帐列主要营业收入之内容及其分类是否适当。
(五)以抽查方式向债务人发函询证。
(六)已提供担保之应收票据,应向质权人发函询证,并查明是否已予列注。
(七)会同盘点库存票据,如由他人持有或交银行托收者,应向持有人函证或查核银行托收之凭证。盘点日如非资产负债表日,应调节其差异。
(八)查有向他人换票情事时,应予列注或转列适当科目。
(九)取得帐龄分析表分析帐款之帐龄并查明应收票据及帐款之期后收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者,应查明已否作适当处理。
(十)查明备抵坏帐之提列方法及其金额是否适当,若逾期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占该科目比例重大者,应查明原因及其合理性并评估备抵坏帐金额之适足性。
(十一)查明发生纠葛或业已涉讼之应收票据及帐款,已否作适当处理。
(十二)查明坏帐之冲销是否适当。
(十三)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销货及销货退回已为适当之截止。
(十四)查明当期及期后有无重大销货退回及折让之产生,如有,应调查其原因并了解是否已作适当之表达。
(十五)查明如有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及帐款,已否转列适当科目。
(十六)应收票据与帐款是否依长、短期分别列示,其属长期性质者,查明是否以设算利率计算其公平价值入帐。
(十七)因内部转拨计价所产生之内部利润,应查明已否冲销。
(十八)查明附息应收票据之利息收入及应收利息已否列帐。
(十九)应收票据如有贴现情形,应核对贴现纪录,并予以函证,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二十)应收帐款有出售或融资情形,应复核相关契约,核对相关文件,并予以函证,确定交易性质系属出售或担保借款,并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二十一)如有外币应收票据及帐款,应查明已否依资产负债表日之即期汇率调整。
(二十二)查明与关系人交易之应收票据及帐款,已否作适当之表达。
四、其它应收款项
(一)注意各项其它应收款项之性质,其非属于流动资产者,应查明已否转列适当科目。
(二)金额重大或性质特殊者,应发函询证并查明期后收回情形。但期后已完全收回并已核对原始凭证及执行其它替代性查核程序者,得不发函询证。
(三)查明备抵坏帐余额是否适当。
(四)查明其它应收款项中金额重大者,已否单独列示。
(五)外币计价之其它应收款,应查明已否依资产负债表日之即期汇率调整。
五、存货及营业成本
(一)评估营业成本之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凭证,以确定营业成本之归类、计算及纪录之可靠性。
(二)与上期金额作比较分析,以视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其有重大变动者,应查明并分析其原因。
(三)查明存货入帐基础及计算方法,并注意其是否与上期一致,如有变更,查明是否合理,并已否作适当之处理。
(四)观察受查者实地盘点存货,有关存货盘点之观察,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九号规定,采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五)核对盘点情形及抽点结果与盘存汇总表及帐列。存货帐列数与实地盘点数如有重大差异时,应查明其原因。
(六)盘点时若有他人寄售或寄放之存货,应确定其业已分别存放标示,并取得该等存货之规格、数量等有关数据,以确定该等存货未包括于受查者之存货内。
(七)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营业成本已为适当之截止。
(八)销货成本中,如有外销冲退关税或货物税等情事,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九)查明存货有无提供质押保证或信托占有等情事,有则查明已否列注。
(十)查明损坏、变质或历久滞销等之存货是否已按净变现价值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
(十一)就期末存货执行成本与市价孰低之评价。
(十二)查明在途存货之所有权,如已属受查者之存货者,已否作适当之处理。
(十三)查明呆废材料处理程序是否适当。
六、预付款项
(一)预付款项应转作费用或其它适当科目者,查明已否转列及其金额是否相符。
(二)查明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契约关系及其契约内容与对方履行契约义务之程度,金额重大或性质特殊者,并向对方发函询证。
七、其它流动资产
查明其性质,并了解其归类及会计处理是否适当;性质特殊者,是否已于附注详予说明。
八、基金及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
(一)评估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凭证,以确定其会计纪录之可靠性。
(二)查明各项基金提存之依据及已否列注。
(三)会同保管人员实地盘点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之证券及有关凭证,如存放在外时,应予函证并检视保管条或采取其它必要查核程序,以确认其所有权。
(四)查明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入帐基础及其分类是否适当。
(五)各项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如有提供担保、质押或受有约束、限制等情事,应查明已否列注。
(六)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力之长期股权投资,查明已否按权益法评价;有控制能力者,应查明是否已依规定编制合并报表。
(七)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嗣后丧失对被投资公司之重大影响力者,查明其重分类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八)查明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中,属待处分子公司之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九)查明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认列投资损益时,是否已依规定取具经会计师查核之财务报表。
(十)查明联属公司间未实现损益是否已予销除。
(十一)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股权净值差异部分,查明是否已依规定摊销或冲转。
(十二)查明是否有迹象显示受查者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减损、受查者减损测试及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十三)查明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股利列帐之适当性。
(十四)查明被投资事业是否存续营业中,如已停止营业是否已作适当之调整或予以列注。
九、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查明固定资产之产权是否为受查者所有,必要时,实地观察或会同盘点具有代表性之固定资产;如因受法令限制致暂时无法以受查者名义登记产权时,应查明是否具有保全措施,并于附注作适当说明。
(二)查明固定资产中有无非供营业使用者,如有,应按其性质转列为长期投资或其它资产。
(三)查明固定资产有无提供担保质押、或受有限制等情事,有则已否列注。
(四)查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入帐基础,如有依法令办理重估价者,查明已否将重估时期及重估金额予以列注,并查明折旧、折耗或摊销之计提是否以重估价值为基准;土地经重估者,查明重估增值金额是否适当及是否依法提列土地增值税准备。
(五)查明土地以外之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是否依现行法令规定及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提列折旧、折耗及摊销,并查明其金额是否适当。
(六)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资本化政策、折旧、折耗及摊销方法与年限是否与上期一致。如有变更,查明是否合理及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已依其性质以会计原则变动或会计估计变动之方式,列注变更之事实及影响数。若有认列资产减损或减损回转者,查明是否以认列资产减损或减损回转后之金额计算折旧及折耗费用。
(七)查明有无闲置或无使用价值之固定资产,如有,是否已按净公平价值或账面价值之较低者转列适当科目,如净公平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应认列为当期损失。
(八)查明本期增添固定资产之性质及与固定资产有关之费用科目,以确定其究竟应属资本支出或费用支出及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九)查明购建中之固定资产,其利息资本化之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十)预付土地、设备款如有巨额增减变动者,应查明其合理性。
(十一)查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本期之增减变动情形及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十二)查明因固定资产而产生之房租、地租等收入已否妥适入帐。
(十三)查明有无租赁固定资产情事及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十四)查明无形资产之内容及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十五)核对无形资产有关凭证、文件及许可之证明。
(十六)查明无形资产是否仍有效益存在,其成本是否按有效期限分期摊销。
(十七)查明是否有迹象显示资产可能发生减损,若有,应查明该资产之估计可回收金额是否适当。如为商誉,并应查明公司是否每年定期进行减损测试。另应查明资产(商誉除外)于减损损失回转后之账面价值,是否未超过资产在未认列减损损失之情况下,减除应提列折旧或摊销后之账面价值。
十、递延借项
(一)查明其性质并确定所列金额是否适当。
(二)查明效益是否及于以后期间及其摊销之合理性。
(三)查明是否有迹象显示资产可能发生减损,若有,应查明该资产之估计可回收金额是否适当。另应查明资产于减损损失回转后之账面价值,是否未超过资产在未认列减损损失之情况下,减除应提列折旧或摊销后之账面价值。
十一、其它资产
(一)查明原始凭证以确定入帐金额之合理性。
(二)如有其它资产须摊销者,查明其摊销方法之合理性及与上期是否一致。
(三)历久未清之款项,若无法向债务人证实或收回无望者,查明已否冲销或提足备抵坏帐。
(四)查明其它资产中金额重大者,已否单独列示。
(五)保管品金额重大或性质特殊者,应会同保管人员实地盘点,并向寄存者函证确认。
(六)查明存出保证金之性质及其合理、必要性。
(七)查明是否有迹象显示资产可能发生减损,若有,应查明该资产之估计可回收金额是否适当。另应查明资产于减损损失回转后之帐面价值,是否未超过资产在未认列减损损失之情况下,减除应提列折旧或摊销后之账面价值。
十二、借款
(一)查明借款属银行透支、银行借款、应付商业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其它借款等已否分别列注。
(二)查明重要借款合约并发函询证,以确认借款余额、利率、偿还期限、额度、重要约定条件及担保情形。
(三)查明银行透支余额是否系与银行存款相抵之余额,有则作适当之调整。
(四)如有向股东、员工及关系人等借款者,查明已否列注。
(五)查明借款本息之期后偿付情形,如有延滞偿付者,应予列注。
(六)查明本期支付之利息,并验算期末应付或预付利息已否适当列计。
(七)查明有无违反借款重要约定事项,如有,已否作适当之处理,并考虑其对财务报表之影响。
(八)借款依约定须以外币偿还者,查明已否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换算。
(九)查明将于一年或一营业周期以内偿还之长期负债,已否转列为流动负债。但拨足偿债基金者,不在此限。
(十)受查者如有提存偿债基金者,应查明是否依照提存办法办理。
十三、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避险之衍生性及以成本衡量等金融负债(以下简称金融负债)
(一)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合约与凭证,以确定金融负债纪录之可靠性。
(二)查明期后之付款或交付情形及相关凭证,必要时,向主要交易对手发函询证及取具相关契约。
(三)查明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到期并展期或换约之金融负债,是否已认列相关损益。
(四)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核对相关凭证,以确定有无未入帐之金融负债。
(五)查明入帐基础及期末评价是否适当。
(六)查明金融负债之衡量、分类及应提供之信息,是否已于财务报表及附注中适当表达及揭露,并依流动性区分为流动与非流动。
(七)以外币计价之金融负债,应查明是否已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规定之汇率予以调整并为适当之会计处理。
(八)衍生性金融负债应再依下列程序查核:
1.了解受查者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及预期交易事项,是否有重大暴露于公平价值、现金流量或国外净投资风险之下;复核或调查相关凭证如交易保证金、权利金、银行手续费、劳务费及专业服务费等项目余额明细,以了解是否有未入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2.取得受查者编制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汇总表及相关备忘纪录,询问受查者董事会授权之高阶主管人员及内部稽核人员,并取得书面纪录以了解受查者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无异常。
3.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与上期之增减变动情形,如有重大变动或异常者,应分析其原因及合理性。
4.向往来银行、证券商、期货商及主要交易对方等发函询证。
5.查明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是否应与主契约分别认列,并为适当之会计处理。
6.查明衍生性金融商品依避险会计处理者,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规定并为适当之处理。
十四、应付票据与应付帐款及进货
(一)评估采购之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凭证,以确定进货纪录之可靠性。
(二)查明期后之付款情形或相关凭证,必要时,向主要供货商及债权人发函询证。
(三)截至查核日止,如应付票据之到期日已逾法定有效期间者,应查明原因及其有无展期情事或转列其它适当科目。
(四)查明有无与他人换票等情事,有则应予列注或转列适当科目。
(五)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进货及进货退回已为适当之截止。
(六)查明如有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票据及帐款,已否转列适当科目。
(七)应付票据与帐款是否依长、短期分别列示,其属长期性质者,查明是否以现值入帐。
(八)应付票据及帐款如有提供担保品予债权人者,查明已否列注其性质与内容。
(九)查明应付票据是否附息,其本期应付之利息已否列帐。
(十)应付票据及帐款依约定须以外币偿还者,查明已否按资产负债表日之即期汇率换算。
十五、应付费用及其它应付款项
(一)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一段期间核对未付款发票、现金支出及重大负债之各项凭证,以确定有无尚未入帐之负债。
(二)应付费用属于估计性质或其金额尚未最后确定者,应查明其内容与估计方法是否适当及一致性采用。
(三)查明租赁设备所开立分期付款之票据,已否适当列注。
(四)查明期后付款情形及相关凭证。
(五)如有提供担保品予债权人者,查明已否列注其性质与内容。
(六)查明其它应付款中金额重大者,已否单独列示。
(七)应付费用及其它应付款项约定以外币偿还者,查明已否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调整。
十六、预收款项及递延贷项
(一)查明预收货款、预收定金、预收收益与递延贷项之性质,其有契约者,应抽查其契约。
(二)查明预收款项及递延贷项已否依权责发生基础作适当之调整。
(三)查明期后之变动情形。
十七、应付公司债
(一)取得公司债发行办法并查明已否列注核定总额、利率、到期日、担保品或保证情形及其它有关约定限制条款等事项。如为可转换公司债者,其转换办法、转换情形已否列注,是否已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六号规定为适当之表达与揭露。
(二)如有受托人或保证人者,查明所订保证及受托契约是否有特订之条款,并向保证人及受托人发函询证已发行及未发行总额及业已偿还或注销之数额。
(三)查明本期支付之利息,并验算期末利息是否适当列帐及折价或溢价是否适当摊销。如发行附卖回权之转换公司债,是否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逐期估列利息补偿金并认列相关之利息费用。
(四)查明应于一年以内偿还之公司债,已否转列为流动负债。但有提拨足额偿债基金者,不在此限。
(五)设有偿债基金者,查明其提拨办法、已提数额及孳息情形。
(六)查明公司债偿还情形,其为可转换公司债而应依法办理增资或发行新股者,是否已依照办理。
(七)查明董事会议有关纪录。
(八)查明有无违反发行公司债重要约定事项,如有,已否作适当之处理,并考虑其对财务报表之影响。
十八、其它负债
(一)查明将于一年以内偿还或归垫之其它负债已否转列为流动负债。
(二)依合约、规章或会议纪录核算债款余额。
(三)金额重大或性质特殊者,向债权人或有关人士发函询证。
(四)属估计性质之负债,查明其估计基础是否适当及其期后付款情形。
(五)查明其它负债中金额重大者,已否单独列示。
十九、业主权益
(一)查明登记资本及实收资本各若干,其发行股份者已否列注有关股本之种类、每股面额、额定股数、已发行股数及特别之条件等。
(二)查阅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资本增减之纪录及主管机关核准或公司申请文件,并查明资本变更内容已否作适当揭露。
(三)必要时,向签证机构或股务代理机构发函询证股票发行总额。
(四)分析资本公积及保留盈余本期变动情形,并与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纪录核对。
(五)查明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与特别盈余公积是否分列,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列。
(六)查明已否将不同性质之资本公积予以列注说明。
(七)如有前期损益调整事项,应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八)查明盈余分配案已否适当入帐或列注。
(九)保留盈余及资本公积如分配受有限制或特别股有积欠股利之情形,查明已否列注。
(十)对受查者财务报表所依据之继续经营假设产生疑虑时,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规定,采行必要查核程序,查明继续经营之假设是否合理,并出具允当之查核意见。
(十一)如有库藏股票,应复核相关文件,执行盘点或函证;并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十二)如有员工认股权,应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并于财务报表适当揭露。
(十三)查明特别股之发行条件,若经济实质属负债性质者,是否已归类为特别股负债,相关股利是否已列为费用。
二十、或有事项及承诺
(一)有关或有事项及承诺之查核,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三号规定,采行必要之查核程序,并出具允当之查核报告。
(二)对受查者营运及财务报表允当表达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之非法事项,应予查明列注。
二十一、营业费用
(一)与上期金额作比较分析,以视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其有重大变动者,应查明并分析其原因。
(二)分析重大费用项目,查核有关凭证,以确定有无应列为资本支出者。
(三)就费用性质及重要性,确定各项费用之科目归类是否适当。
(四)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营业费用已为适当之截止。
二十二、营业外收支及非常损益
(一)与上期金额作比较分析,并查明其重大差异之原因。
(二)分析金额重大或性质特殊之收支项目,查明有关凭证及列帐情形。
(三)就其性质及重要性,查明科目归类是否适当。
二十三、所得税
(一)查明受查者是否已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二号规定,认列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并作同期间所得税分摊及揭露相关信息。
(二)查明有无重大未决之税务救济及以往年度已核定补退税案件,并评估其对当期所得税及应付所得税之影响。
二十四、每股盈余
查明每股盈余之计算及揭露是否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四号规定办理。
二十五、关系人交易
有关关系人交易之查核,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六号规定,采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二十六、其它
受查者如涉有不合营业常规之交易事项,应查明及评估其对财务报表之影响,并作适当之处理。
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得按组织及行业特性或实际需要及有关法令规定酌行增减查核程序。必要时,得就调整后之查核程序,另行汇编查核程序,并于工作底稿叙明理由。
第27条 本规则所称之财务报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业主权益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在业主权益变动较少之事业,得以保留盈余表或累积亏损表取代前项之业主权益变动表,并得将损益表及保留盈余表合并为损益及保留盈余表,或将损益表及累积亏损表合并为损益及累积亏损表。
第一项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应由代表受查者之负责人、经理人及主办会计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29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
台湾
金管证六字第940006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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