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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银行按季公布重要财务业务信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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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二、银行应按季公布下列重要财务业务信息:(本国银行格式如附件一,信托投资公司格式如附件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格式如附件三)(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资本适足性(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不适用)1自有资本比率。

2负债占净值比率。

(四)资产品质1逾期放款。

2催收款。

3逾放比率。

4应予观察放款。

5应予观察放款占总放款比率。

6帐列放款及催收款损失准备。

(五)管理信息1授信风险集中情形。

2转投资事业概况(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不适用)。

3放款、催收款及投资损失准备提列政策。

4特殊记载事项。

(六)获利能力1资产报酬率。

2净值报酬率。

3纯益率。

(七)流动性:资产负债之到期分析(八)市场风险敏感性1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比率。

2利率敏感性缺口与净值比率。

三、银行应将前开重要财务业务信息自行于其网站上公布,于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公布年度财务业务信息,每半营业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公布半年度财务业务信息,每营业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终了后一个月内公布各该季财务业务信息。网站上公布之前开信息应至少于网站上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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