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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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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市电子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第165号文件规定,我市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现将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关于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86)财会字第71号文件,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请各企业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业企业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物资、供销企业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 
  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会计报表 
  1.工业、物资、供销等企业,应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的空行内增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并分别设置“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年末未交数”四个行次反映两税的应交、已交情况。 
  2.工业企业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中已增设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项,企业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列。 
  3.物资、供销企业应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中增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 
  4.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及其他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请向所属企业布置按本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1987]财工管字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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