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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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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国有工业、运输和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 
  下放港口企业的以港养港资金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用于港口建设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用于海关、商检以及市政配套工程等非港口设施建设的部分,向有关部门报帐处理。 
  二、工业企业为开放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属于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不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原规定提取管网基金和复置金的固定资产,统一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邮电企业收取的市话初装费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支付的市话初装费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 
  四、企业盐田维护费不再实行按产量提取的办法,按实际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在实行新制度前的盐田维护费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盐田维护费支出。 
  造纸等企业提取育林费的办法按照原规定执行。企业结余的育林费转作流动负债管理,新提取的育林费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五、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防疫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运洋运输企业船舶护航武器购置器,计入企业的营运成本。 
  六、实行“价税分流”办法的企业应按含税价格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七、工业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仍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销售的确认,按照新制度进行核算,缴纳流转税暂按原办法执行,具体征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八、铁路运输企业的保价运输收入、客货服务基金收入、堵漏保收收入以及航运企业的旅客保险收入计入营运收入,有关支出直接计入营运成本。 
  港口企业的速遣收入计入装卸收入,其滞延费用及有关速遣支出计入装卸成本。实行新制度前的速遣奖结余转入流动负债。 
  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的修船拆件收入、外派劳务收入等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港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支结余转入利润总额;如为赤字,冲抵利润总额,没有承受能力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分期冲抵利润总额。 
  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的手续费以及港口企业代征港口建设费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 
  水泥企业逾期未退的水泥纸袋押金收入,50%上缴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其余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反映。 
  十、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在承租期满前,其风险保证金应单独反映。承租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 
  十一、新制度执行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各类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等)也不得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工字[1993]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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