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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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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现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希随时告诉我们,以便研究参考。 
 
  附件: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做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必须具备和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三、对开发的房屋进行有价转让和出售,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公司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送建设银行审核批准。中央级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应先送当地建设银行核签意见,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送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规定。 
  年度财务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流动资金计划;公司经营管理费支出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利润计划;编制计划的文字说明。 
  年度财务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流动资金表;编制决算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应低于全部流动资金的30%。不足这个额度的,应当限期补足。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联合经营业的企业单位提供的资金。 
  公司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出一部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条   公司所需流动资金,除自有流动资金并充分利用预收定金、预收开发设施和商品房价款以及其他可用资金参加周转外,如有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开发土地、商品房的周转需要,不准挪用,不准用于投资性的支出。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比照国营施工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要按照内部组织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实行。要制定各种物资储备、设备利用和资金占用等内部管理定额,并定期修订,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要健全各种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健全有关原始记录,做到职责分明,管理科学。 
  纯属经营管理性质的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可按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七条   公司的各项费用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出规定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参照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及时地核算开发成本。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成核算对象; 
  三、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的特点,可作如下划分: 
  一、土地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可分为以下三项: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2.七通(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通讯、排洪、供气)、一平费; 
  3.管理费用。 
  二、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分为以下五项: 
  1.土地开发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 
  3.设备工程费; 
  4.配套工程费; 
  5.管理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在正确核算成本和收入的基础上,正确计算利润,严禁弄虚作假,虚增或减少利润。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 
  一、开发项目销售利润; 
  二、其他营业利润; 
  三、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差数。 

    第十一条   公司税后所留利润,应当根据主要用于开发经营的原则,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司如果有新产品试制任务,可以增设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奖金没有列入成本的,可以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以及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额度,由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与同级建设银行商定。 
  新成立的公司,在国家规定免税期间,因免税所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流动资金和开发施工经营的需要,不得用于消费基金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作好会计核算工作,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未颁发前,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拟订简易会计制度,印发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要按期向建设银行提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银行有权调阅公司有关开发经营的计划、设计、帐册、凭证和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统一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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