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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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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参加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重估后,应按重估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原折旧率和重估后固定产值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二、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重估后,其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做相应调整并增加固定基金。 
  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并据此相应调整原帐面已提折旧。 
  三、国营企业按重估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因此而调整承包上交基数,影响职工分配时,由企业在留利中调剂。 
  目前效益较差,一时难以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和原折旧率计提折旧的试点企业,可采取分期到位的办法。 
  四、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国营企业,过去计提大修理基金的,今后不再实行计提大修理基金办法。所需修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取摊销或预提办法进行核算。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机关(各地中央企业报当地中企处)备案,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修理费用采用摊销办法的,其摊销期限应当与修理周期相同。采用预提办法的,其提取数额按预计发生的修理费用确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超过预提的修理费用的部分,可以计入成本;少于预提的修理费用的部分,冲减当年的成本。 
  在改变办法后,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应首先从企业结余的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企业大修理未完工程所需支出,用大修理基金结余不足以弥补的部分,当年完工的,列入当年成本;按计划当年不能完工的,列入下一年度成本。过去年度的企业大修理基金超支部分采用摊销办法处理。 
  五、以上规定只适用于试点企业,其他非清产核资试点企业不得自行比照。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转告我们。 
 
 
 
 
 
 
  
  
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工[199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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