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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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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一些部门、单位提出了一些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动用预算内地质勘探结余资金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多做地质工作,需否报批的问题。 
  预算内地质勘探结余资金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多做地质工作,都要逐级报经批准。报批的程序是:地质单位列入年度地质勘探财务计划,经办行签证;上报管理机构审查汇总,经同级建设银行签证;再报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建设银行总行审批;然后逐级批复下达。用于多做地质工作的还要列明地质项目,专题报国家计委与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二、关于动用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收入需否报批的问题。 
  由于取得地质成果投入的地质工作的成本,已在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内核销,因此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收入本应上交财政,为了照顾地质单位,1988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10%转作奖励基金;90%留给地质单位使用,为了区别于当年预算拨款,列入“其他拨款”反映,下年结转“以前年度拨款”,并入地质勘探费结余资金。这部分资金也是财政资金。因此,动用这部分资金,需要报经批准。报批的程序与第一条规定同。 
  三、关于用地质勘探费预算或结余资金补充国拨流动资金的财务处理问题。 
  经批准用地质勘探费预算或结余资金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在财务处理上,不能自行直接冲销地质勘探拨款,应按1990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规定,列入年度决算的“地质其他支出”科目中“其他”明细科目的“经批准转作国拨流动资金”项目反映。决算批准后,再与地质勘探拨款冲销。但不计入地质勘探工作计划进行考核。 
  四、关于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等执行什么财务制度问题。 
  凡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包括已经做到自收自支的单位),应执行地质勘探财务制度。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是地质单位领导的,财产资金也是地质单位提供的,而且纳入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渠道,因此,也应执行地质勘探财务管理制度。 
  至于有些特殊情况,例如:工程勘察单位对外承担工程勘察任务,经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可以执行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制度,地矿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发文明确。管理机关的经费开支标准,按《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行政机关经费标准。如因地质工作需要,要突破当地标准,可在编报经费预算时,详细说明情况,以供审批。 
  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问题,将另行制定单行办法。 
  五、关于福利费不足,要求扩大提取基数、提高提取比例或将福利费开支的一些费用列入成本开支的问题。 
  在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问题,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地质单位仍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不宜扩大提取基数或提高提取比例,也不能另开口子,应由福利费支出的一些费用不能改由成本开支。各单位要量入而出,量力而行。如果福利费确有不足,请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在集中的节约收益留成中酌情予以解决。 
  六、关于承包需要跨年度完成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地质项目,可否预提节约额的问题。 
  承包需要跨年度完成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地质项目,可比照《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预算内需要跨年度完成的地质项目预提节约额的规定,按阶段预算(或年度预算)进行中间清算。确有节约的,可预提部分节约留成额,同时应作好记录,待项目完成储量报告核收后,核算项目应提的全部节约额,多退少补。多提的节约额,应用自有资金如数归还。 
  七、关于要求把职工奖金的标准从人均年一个半月提高到两个月的问题。 
  地质单位职工奖金的来源有二:一是从成本中提取人均年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保证了地质单位职工的奖金,至少能达到行政单位的水平;二是从节约收益额提取30%的职工奖励基金。提高奖金水平,主要应从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入手。从成本中提取的人均年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不能提高。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财政厅(局)对行政单位的人均年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规定具体金额的,可比照执行、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额度的部分,由节约收益额留成的30%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奖金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包干节约,要求提取30%的职工奖励基金问题。 
  为了简化手续,统一提取比例,同意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经费包干节约,也按4∶3∶3比例转为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并从1991年起执行。 
  九、关于“地质其他支出”,要求实行节约留用,超支由节约额弥补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规定,从1991年起,由地质勘探费开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已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因此,“地质其他支出”的项目,都是政策性支出,不是经营性支出,不宜实行承包和节约留用的办法。各单位在安排计划时要把“地质其他支出”打足,不留缺口,并在计划范围内核实支付。如果发生超支,职工教育经费的超支部分,应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其余支出项目如有超支,可在项目之间平衡调剂,调剂不了时,可用当年节约额弥补解决。 
  十、关于“应弥补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 
  根据利改税办法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发生的亏损,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不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发生的亏损,应由自有资金弥补解决。 
  十一、关于职工培训基地的费用在何开支的问题。 
  地质单位和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自办的职工教育机构的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规定,由职工教育即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核实支付。如有不足,可从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基层工会也可在其留成经费的25%范围内用于职工教育。 
  管理机构举办的职工教育机构的经费,已在地质勘探费列支的,如果是面向所属系统的,可作为管理机构的所属事业单位,在“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科目内列支。但不得再向基层单位收费。 
  主管部门举办的中专、中技和培训班的经费,按规定应在各部门的事业费中开支。如果原已在地质勘探费中列支的,可暂列“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继续由地质勘探费支付。但不得再向基层单位收费。 
  十二、提取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考核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和1991年4月9日财政部等部门发出的《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提价增资额、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2%提取。 
  职工福利费:实行劳保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提价增资额、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由财政拨付公费医疗经费的单位,不再提取11%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1990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应比照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的1.5%范围掌握支付。但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应仍按1982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在标准工资1.5%范围内掌握支付。 
  十三、以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材料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联营时,双方确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要报经哪一级批准,才能作为增减固定资金或流动资金处理的问题。 
  根据1989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其他单位投资实行联营,涉及使用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动,应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许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取得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裁定通知书后,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增减固定资金或流动资金。 
  十四、关于要求健全财务机构,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地勘行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同时面临资金不足,队伍结构不够合理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亟需在改善外部环境的同时,依靠自身努力,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来逐步解决。但是,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地质单位,甚至有的主管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比较薄弱,没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不足,不能适应深化改革和发展地质工作的需要,因此,要求各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从部门到基层健全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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