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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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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国家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之前,仍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现行的下述规定继续执行: 
  1.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必须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作为资本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合营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变。 
  2.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机关和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住房、价格等项补贴。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价格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企业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交纳海域使用费。 
  4.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回扣(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1993]财工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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