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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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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现将《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各建设单位(项目)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及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 
 
 
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 
 
  财政部已于1992年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从筹建到经营要实行一体化管理,建设单位财务要逐步纳入到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各自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为保证建设单位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并与国家的投资、计划、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各部门(公司)和各级建设单位应认真领会《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逐步向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过渡创造条件。经研究,现就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建设单位,应自批准建设起,按照项目的行业性质,相应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二、1993年7月1日后新开工的改扩建项目按照项目的行业性质,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三、建设过程中已具备转轨条件的在建项目,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行业性质,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尚不具备转轨条件而继续适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归口管理。并在编报1993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之前,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公司)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建设单位名单。 
  四、其他各类在建项目以及当年开工未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新建项目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五、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如下修改: 
  1.取消“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核销处理。将现行作为核销处理的“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以及“企业债券发行费”等项支出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对现行作为核销处理的“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构置费”、“农业开荒费”、“非常损失”等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依据投资概算核拨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移交使用单位。 
  2.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支出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迁移费等,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3.建设单位发生的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此项支出与建设单位所依法获取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等合并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移交使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4.取消转出投资处理。现行转出投资中的移交主办单位投资、拨付统建单位投资、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归属本单位,分别通过“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支付的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等支出,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六、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相应进行帐目调整。 
  七、本通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商财政部解释。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财预字[199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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