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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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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清办、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81)建发综字22号文《关于基本建设停建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化工停、缓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总的要求
  1.停、缓建项目的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都是国家财产,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损失浪费。
  经管部门和经管人员都要善始善终,负责到底,财务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按政策法令,把善后清理工作做好。
  2.停、缓建项目的财产、物资仍由原经管部门负责清理保管,在善后工作未结束之前,特别是在与财务部门的帐目未结清之前清理保管工作不得撤销,经管人员也不得调离。
  为适应停、缓建项目对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原来没有财产管理部门的,应迅速从现有人员中适当调剂补充,把财产管理工作搞好。
  3.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集中管理。停、缓建项目的财务机构不得撤销合并,会计主管人员及主要经管人员不得任意调离,一般经办人员必须调离时也要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办理,在其经办的业务、帐目和资料交接清楚后,始得离开岗位。

  二、做好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和大型临时设施的清理维护工作
  1.已完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要限期尽快办理交工和交付手续;已经具备使用条件,但尚未按设计完工的工程,也要通过协商,办理交工和交付手续。
  2.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都要妥善维护,尽量利用。
  凡经部同意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应按计划和财政管理体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实行有价转让。
  3.必须报废的工程,由停、缓建单位提出,按国家有关处理报废工程的规定办理申请报废手续,经批准后结帐核销。

  三、认真管好库存物资
  1.经管部门要对全部设备材料进行认真的盘点清理,加强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失,财务部门要经常核对稽核,保证帐物相符。
  2.认真做好通用设备材料的处理工作。处理的设备材料,凡是接、保、检工程及维护工程需要的应首先满足;需要对外处理时,要报部审批,并根据国家要求按质论价,及时回收资金,专立存户集中交部。严禁利用库存物资,擅自扩大工程建设。
  3.盘盈盘亏处理时所发生的价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决算。
  4.引进设备材料按部(81)化财第194号通知精神办理。

  四、管好、维护好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
  1.要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低值及易耗品、家器具等),保证帐物相符。在帐无物的要查清追回,报废报损的要按规定申请上报,帐外的要弄清原因入帐,帐面已经摊销的要清点造册管好实物,借出去的要有专人负责限期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按质价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占用和挪用,严禁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瞒报私分、哄抢侵占。
  2.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清点要有财务部门参加,经管部门的帐目要和财务部门核对相符,表册要报财务部门备案。
  3.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经管部门封存,未经经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同意以及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任意启封。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领、退、拆、装、调、转及销售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经管部门至少每季盘查一次,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稽核抽查。
  4.停、缓建项目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但当使用于完成工作量或组织其他收入时,应按常规计提折旧。
  5.经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封存的、在库的、和在用的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完好。
  6.化工引进停、缓建项目,用接运、保管、检验工程投资所建的码头、道路、堆场、仓库、宿舍、办公用房等永久性或临时性运卸、保管维护的专用设施与设备(构成固定资产性质),建成后,视同固定资产集中保管,建立帐卡,加强管理,不计提折旧。

  五、切产做好已征土地的结算和管理工作
  1.土地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经管部门要负责进行物和量的管理,财务部门要根据经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办理结算。
  2.最后审定的征用土地,要由经管部门与地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征用范围(附地邻地界标桩及平面图)与各项条件,经当地政府签认,取得完整的合法的手续,以此作为费用结算和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3.征而未用的土地,要按规定交公社耕种,要签订书面文件,并请当地政府出面,明确今后需用即可收回使用,不再付给补偿费或其他费用。

  六、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结算
  1.施工单位要在停、缓建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同心协力,办理交接结算手续。
  在建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预算范围以内的现场预制件,施工单位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不能利用的经清点核实后按实物量及分项预算价格结算。
  现场剩余的工程用料经清点核实后,三大材按原转价格、地方材料确实调不出去的按预算规定的价格移交给停、缓建单位。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都要抵付结清:
  2.大型临时设施因项目停、缓建,无法按系数包干时,除施工单位可以带走的外,可按点交实物及其相应的帐面实际成本,向停、缓建单位办理移交结算,预支包干费应抵付结清。由停、缓建单位(即原建设单位)提供的大型临时设施,包括卸车措施设施,都应全部移交给停、缓建单位。
  施工单位带来的活动房屋,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拆回,按双方议定的折旧程度作价冲减成本
  3.施工单位撤离现场的迁返费用及由于停、缓建后发生的待命窝工费,按规定定额或按实际发生的计算,经当地建行签认,由施工单位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解决。

  七、抓紧搞好债权债务的清理
  所有债权债务,都要认真抓紧清理。
  债权要全部结清收回,确定必须保留的备用金要重新审定,另立新户;
  呆帐坏帐要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不能随便销帐。
  债务要清偿,有纠葛的要弄清楚,该清偿的清偿,该销帐的锁帐,不要再挂在帐上。
  偿付的资金用收回的债权、处理物资回收的资金解决。

  八、明确资金渠道,管好用好资金
  停、缓建项目的不同的资金需要,由几种不同的资金渠道解决,在使用时不得混淆。
  1.维护工程投资,由停、缓建单位编制停、缓建工程维护费计划报部审批,从基建投资中解决。
  2.长期维护及保管费,由停、缓建单位编造预算,经当地建行签注证明后报部,由部审查并申请专款解决。
  长期维护及保管费包括:
  (1)停、缓建留守机构的留守人员工资、附加工资及各种津贴,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器具摊销及使用费、其他费用。
  (2)固定资产设备、材料和其他流动资产的维护保管费。
  (3)管天理、保管、警卫消防及维修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及各种津贴;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器具摊销及使用费、劳动保护费、警卫消防费及其他费用;开箱复箱费、维护材料费、机具使用费、水电汽气费、上盖下垫费、货架制作费、清杂费、归整倒堆费等。
  长期维护及保管费可在“应核销其他支出至不增加工程量的停、缓建维护费”科目下核算。
  3.已订货尚未到货的设备、材料应积极联系退货,撤销合同,承担合理的赔偿;已到货有应付货款,由停、缓建单位自行承付,需要增加的设备储备费,可提出货款计划,经当地建行签注证明报部审查后,由部申请解决。
  4.清理回收的奖金,首先归还设备储备货款和偿付应付款,剩余资金可作为清理回收资金专户存储,集中交部。
  5.要切实注意节约使用资金,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门路,组织其他收入,减轻国家负担。

  九、其它问题
  1.有接、保、检任务的停、缓建项目,其接、保、检财务工作,同时按部(81)化财第194号规定执行。
  2.停、缓建项目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制度规定认真清理存档,会计报表仍按原规定编报。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化学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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