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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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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民政部颁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福利彩票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中募委发行中心)和省、地、县三级的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行站(上述四级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行站以下通称发行机构)。


    第三条    发行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
  发行机构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文本的复制件。发行机构终止清算后,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发行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
  发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接受审计部门和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发行机构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发行机构的资本金是国家资本金。


    第七条    发行机构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发行机构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风险基金、未分配结余等。


    第九条    发行机构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发行机构因分立、合并、变更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给发行机构使用的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是指发行机构从结余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经本级募委会批准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发行机构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资本金的25%。


    第十条    发行机构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款项和住房周转金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一条    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二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十六条    存货主要指发行机构在彩票发行过程中储备的彩票及支付中奖者的商品实物(以下简称奖品)等。
  (一)库存彩票计价:
  调入时,按彩票进价计价;
  发出时,区分不同面值按加权平均和个别计价法计价。
  彩票的调入与发出,按面值进行备查登记。
  (二)库存奖品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税金加应负担的运杂费、仓储费等计价。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材料及加工费、税金,加运杂费、仓储费及管理费等计价。
  费用。奖品购置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合理损耗及管理费等,在奖品费用中列支。奖品费用余额超过库存奖品的5%时,不再提取。


    第十七条    库存彩票和奖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奖品,冲减奖品支出;盘亏和毁损的奖品,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奖品费用。盘盈、盘亏、毁损和需报废的彩票,经报告中募委发行中心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九条    发行机构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和税金等费用计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发行机构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发行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发行机构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发行机构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在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发行机构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运输工具;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要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
  发行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目录和折旧年限按附表规定(附后)。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二十六条    发行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发行机构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发行机构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摊销;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实际支出数额不大的,可一次摊销,实际支出数额较大的,可按不少于10年期限摊销。


    第三十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发行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发行机构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按不少于5年期限摊入发行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可视情况分期摊销。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发行机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发行机构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括发行机构购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二条    发行机构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发行机构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发行机构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第七章 中奖奖金

    第三十四条    中奖奖金是指按规定比例用于给中奖者兑付奖金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奖金可用人民币现金或用等价实物商品兑付。用实物设奖时,应按库存奖品价格设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当期开奖无人中的奖金,自动转入本地区下期奖金内,不得计入当期中奖奖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中奖奖金应当在有效期内兑付,过期未兑付的奖金,即为弃奖,不得计入当期中奖奖金支出。弃奖的奖金和奖品转入本地区以后销售彩票的奖金内,或根据实际情况向福利事业单位捐赠。


    第三十八条    省市发行机构可根据市场销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某一种彩票的奖金比例,但不得超出《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关联法规: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九条    成本和费用是指发行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包括彩票的进价成本、发行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条    彩票的进价成本
  (一)中募委发行中心的彩票进价成本是指彩票的制作加工费用和质量检验费用。
  (二)其他发行机构的彩票进价成本是指从上一级领取彩票时应交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发行费用是指发行机构在彩票的研究、发行、销售和管理等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一)彩票技术开发费、设计费、试制费、技术检测鉴定费;
  (二)彩票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押运费、手续费;
  (三)彩票销售现场治安费、环卫费、劳务费;
  (四)本系统销售人员直销费和其他销售人员代销费;
  (五)广告费、宣传费、公证费、公告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
  (六)开奖费用;
  (七)系统设备配件及维修费;
  (八)车辆修理费、燃油费、养路费等;
  (九)职工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房租、水电费、差旅费、上下班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其他费用等。
  (十)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
  (十一)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图书资料费、工会经费;
  (十二)外事费、咨询费、诉讼费、注册费;
  (十三)修理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财产保险费、印花税、审计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系统奖励金等。
  (十四)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发行费用中的有关费用,按以下原则或标准掌握:
  直销费和代销费一般按销售额的4%掌握,各地可参考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差旅费可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发行机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掌握。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医药费等费用。
  业务招待费是指发行机构在彩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年销售收入的5‰;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3‰;全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
  全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咨询费是指发行机构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诉讼费是指发行机构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审计费是指发行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上交上级管理费是指发行机构按发行结余计算上交本地行政上级的费用。
  系统奖励金是指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经本级募委会批准,奖励给下级募委会的奖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发行机构筹集和调剂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发行机构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及汇兑损益等。


    第四十四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对非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
  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销售收入、结余及其分配

    第四十五条    销售收入是指发行机构从事彩票发行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发行机构在发出彩票、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六条    发行机构收到彩票款时,应按规定比例计提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和风险基金,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全系统在彩票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风险基金由中募委发行中心统一掌握,专专用,不再返还。


    第四十七条    发行机构发行彩票时发生的销售折扣、退票和报废,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均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四十八条    发行机构的结余总额包括彩票发行结余、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结余是指销售收入扣除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风险基金、进价成本、发行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后的结余。


    第五十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发行机构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是指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投资损失是指发行机构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第五十一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按规定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出售废旧物资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及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


    第五十二条    发行机构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结余弥补;
  下一年度结余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可用发行机构的公积金弥补。


    第五十三条    发行机构的结余一般按以下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扣除前两项后的3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按扣除前两项后的20%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发行机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 发行机构清算

    第五十四条    发行机构依法解散、破产或经批准宣布终止时,应对发行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


    第五十五条    发行机构自宣告终止日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负责对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收取发行机构的债权、偿还发行机构的债务,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主管部门通过后处置发行机构剩余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发行机构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五十七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八条    发行机构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发行机构财产。


    第五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发行机构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六十一条    发行机构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提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


    第六十二条    发行机构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尚未偿付的债务。
  发行机构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第六十三条    发行机构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


    第六十四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发行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彩票资金收支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情况。本年领券、发行、销售情况及上年库存彩票情况。
  (二)结算情况。应交各项资金额、实际上交额、欠交额及原因。
  (三)管理资金收支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对本年度或下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发行机构在办理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当对各种存货、债权、债务等进行实地盘点或清查,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点或清查出的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等,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列入当年决算。


    第六十九条    考核、评价经营成果的指标本年销售彩票额
0%
上年末库存彩票额+本年领券额
去年销售额
本地区全年销售额(元)
本地区人口(人)
本地区年人均销量
00%
本地区年人均纯收入
已交各项资金额
应交到期各项资金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停止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会计核算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福利彩票发行的独立核算的彩票发行机构。
  (三)各级发行机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四)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
  发行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自行规定。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出。
  月份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对外报送的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的填列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本制度由民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民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注:上列会计科目,如没用相应会计事项,可以不设。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的库存现金
  发行机构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行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三、如有外币现金,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 行 存 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行机构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发行机构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金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第111号科目 短 期 投 资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如各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二、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作为应收款处理。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项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应 收 票 据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因结算业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发行机构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发行机构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发行机构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发行机构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发行机构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 收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发出彩票后的应收款项。
  二、发行机构发出彩票后,根据“彩票资金结算凭单”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彩票销售收入”科目及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及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应收而未收回的款项。
  发生退券或经批准报废彩票时,应根据“彩票资金结算凭单”编制红字会计分录,冲减上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帐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3号科目 社会福利基金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有偿使用的社会福利基金。
  二、发行机构借出社会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借款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社会福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并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预 付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按照合同、协议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如预付彩票定金,预付商业部门的货款等。
  二、按规定预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商品或收回预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所发生的除彩票资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二、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库 存 彩 票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购入彩票的进价成本。
  所谓进价成本,即中募委发行中心为彩票的印制成本(包括印制费、质量检验费),省级及以下发行机构为领取彩票时应上缴的各项资金额。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发行机构自上一级发行机构领取彩票,清点验收入库后,根据“彩票资金结算凭单”应上交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至上级彩票款”科目。
  2.发行机构发出彩票,结转成本,根据“彩票资金结算凭单”按进价,借记“彩票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还应按彩票面值设置备查明细帐登记数量金额,期末应能反映出库存彩票的数量及按面值计算的彩票总额。
  三、发行机构对库存彩票应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彩票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35号科目 库 存 奖 品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实行实物兑奖购进的奖品。
  二、购入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奖品验收入库后,按购入价或委托加工价加一定比例的奖品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至奖品费用”等科目;彩票销售兑出奖品,借记“中奖奖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奖品种类设置明细帐,并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奖品经批准核转时,盘盈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中奖资金”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应先扣除残料、可以收回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其它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借记“预提费用至奖品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36号科目 库存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中募委发行中心为印制彩票购入的各种材料的成本。
  如购入纸张、油墨等。
  二、购入材料,按实际成本,包括买价、税金、运输、合理损耗、仓储、保管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出材料,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材料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长 期 投 资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进行股票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至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债券上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记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等科目;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记帐,投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投出的资产与收回的投资有差额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固 定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记帐,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三、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至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五、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至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发行机构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75号科目 累 计 折 旧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发行机构按月或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借记“发行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7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至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至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79号科目 在 建 工 程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进行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发行机构购入工程用料及发生费用等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三、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81号科目 无 形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发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5号科目 递 延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其他待摊费用。
  二、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发行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发行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至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库存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至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发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至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 期 借 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3号科目 应 付 票 据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发行机构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行机构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4号科目 应 付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领取彩票后的应付款项。
  二、发行机构领取彩票后,根据“彩票资金结算凭单”的应付款项,借记“库存彩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三、本科目按应付帐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除彩票资金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发行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5号科目 应 付 工 资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津贴、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交回职工未领取的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发行费用”,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资总额组成内容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16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发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31号科目 预 提 费 用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预提计入费用但尚未实际支出的数额,如预提的奖品费用、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二、预提奖品费用,按入库奖品的一定比例计提,借记“库存奖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奖品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奖品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预提计入本期费用的数额,借记“发行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社会福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本级的社会福利基金。
  二、本科目借方应按资助项目类别设置如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转入分成的社会福利基金或沉淀奖金、弃奖奖品作价转入时,借记“彩票销售收入”、“中奖奖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余额为结存的社会福利基金净额。
  1、城市福利事业
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荣军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
  2、乡镇福利事业
指乡镇敬老院。
  3、社区服务
包括老年公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中心。
  4、福利企业
包括福利企业技改项目,扶贫专用基金。
  5、其他
包括三康、特教、救灾款等其他项目。
第242号科目 中奖奖金
一、本科目核算有零售业务的发行机构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给中奖者兑付的奖金。
  二、计提中奖奖金时,借记“彩票销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兑付中奖奖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奖品”、“现金”等有关科目。
  弃奖的奖品向福利事业单位捐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福利基金”科目,同时,借记“社会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库存奖品”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兑付和弃奖的奖金,借方余额为多支付的奖金。
第251号科目 长 期 借 款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第281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本科目使用的方法:
  发行机构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机构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补贴)”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机构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机构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机构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机构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发行机构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行机构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发行机构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还应在辅助帐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301号科目 实 收 资 本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帐。
第311号科目 资 本 公 积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等。
  二、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三、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规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13号科目 盈 余 公 积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从结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
  1、一般盈余公积
  2、公益金
  三、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借记“结余分配至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盈余公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一般盈余公积),贷记“结余分配”科目。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一般盈余公积),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提取的公益金,借记“结余分配至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益金);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一般盈余公积)。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15号科目 风 险 基 金
一、本科目核算中募委发行中心为弥补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提取和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提取风险基金时,借记“彩票销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风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未使用的风险基金,借方余额为多支出的风险基金。
第321号科目 本 年 结 余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在本年内实现的结余(或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结余时,将“彩票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彩票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彩票销售成本”、“发行费用”、“财务费用”、“销售折扣”、“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彩票销售成本”、“发行费用”、“财务费用”、“销售折扣”、“营业外支出”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发行机构应将本年实现的结余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结 余 分 配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结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盈余公积至法定盈余公积金
   至公益金
  3、未分配结余
   三、发行机构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发行机构从结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结余),贷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同时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四、年度终了,发行机构将全年实现的结余总额,自“本年结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结余);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内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结余”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结余”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结余。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结余”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结余(或未弥补亏损)。
第501号科目 彩票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销售彩票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
  1、发行收入 反映发行彩票取得的收入
  2、零售收入 反映零售彩票取得的收入
  三、取得销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由”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提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和风险基金,冲减销售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风险基金”等科目。
  本期发生的退票不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出的,均冲减本期销售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7号科目 销 售 折 扣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因实行彩票包销而发生的折扣款项。
  二、发行机构发行彩票时,按“彩票资金结算单”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按折扣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折扣前的金额贷记“彩票销售收入”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彩票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彩票的进价成本。
  二、发出彩票结转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彩票不同面值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借记“本年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发 行 费 用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在彩票研制发行、销售、管理过程中的费用。
  包括彩票技术开发费、设计费、试制费、技术检测鉴定费、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押运费、手续费;销售现场治安费、环卫费、劳务费;二级发行站的发行费、本系统销售人员直销费;广告费、宣传费、公证费、公告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开奖费用、设备维修费;车辆油、修理、养路费;职工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房租、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上下班交通费;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养老保险、劳动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图书资料费、工会经费、外事费、咨询费、诉讼费、注册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费、财产保险费、印花税、审计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系统奖励金等。
  二、发行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借记“本年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55号科目 财 务 费 用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为筹集和调剂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二、发行机构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60号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
  二、因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记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以前年度少记收益,多记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61号科目 投 资 收 益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科目。
  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本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7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发生的与彩票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按规定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
  二、发行机构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75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发生的与彩票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
  二、发行机构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资 产 负 债 表
彩会1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千元
附列:期末库存彩票面值 万元.数量
万张。
损 益 表
彩会2表
年 月 金额单位:千元
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表
彩会3表
年 度 金额单位:千元
一、上年结
其中:应收
二、本年收
1.社会福利基金分
2.利息收
3.弃奖转
4.其
三、本年支
四、本年结
其中:应收
彩票资金收支表
彩会4表
年 度 金额单位:千元


中募委发行中
省级发行中
地级发行
县级发行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上列科目的期末余额合并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购入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填列。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发出彩票应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预付帐款”项目,反映预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社会福利基金应收款”项目,反映借给其它单位应收回的社会福利基金,应根据“社会福利基金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对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应收,暂付款项,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期末库存彩票、库存奖品、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上列科目的期末余额合并填列。
  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发行机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0.“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分别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
  1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它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
  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为抵付货款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帐款”项目,反映领取彩票后,应上缴的各项资金,本项号填列。
  20.“预收帐款”项目,反映发行机构预收的彩票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发行机构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
  23.“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号填列。
  24.“预提费用”项目,反映预提计入费用但尚未实际支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社会福利基金”项目,反映提取的社会福利基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福利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
  26.“中奖奖金”项目,反映提取的中奖奖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列。
  27.“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以上的借款的本息。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提取的住房周转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9.“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的期末余额。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风险基金”项目,反映风险基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风
  32.“未分配结余”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结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发行机构在月份,年度内结余(亏损)总额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累计数”栏反映年内累计实际发生额。编制年报时,只填列“累计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彩票销售收入”项目,反映本发行机构的彩票销售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彩票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风险基金”项目,反映发行机构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和风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彩票销售收入”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销售折扣”项目,反映发行机构销售彩票发生的折扣。本项目应根据“销售折扣”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彩票销售收入净额”项目,反映发行机构销售净收入,根据彩票销售收入总额扣除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风险基金和销售折扣后的余额填列。
  5.“彩票销售成本”项目,反映发行机构已销彩票的进价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彩票销售成本”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发行费用”项目,反映发行机构在彩票研究、试制、发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根据“发行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发行机构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发行结余”项目,反映发行机构管理资金实现的结余,本项目根据彩票销售净收入减彩票销售成本、发行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填列,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发行机构用管理资金结余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股票投资的股利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
  10.“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发行机构营业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发行机构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本项目应根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3.“上年未分配结余”项目,反映发行机构上年年末未分配的结余,配结余”栏数字一致。如因故需要对上年结余和结余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
  14.“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发行机构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发行机构提取的盈余公积。
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年度内社会福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上年结余”项目应根据上年转来社会福利基金余额填报,其中“应收款”为未收回有偿资助的社会福利基金。
  三、“本年收入”项目应根据本年“社会福利基金”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年支出”及所列各项,均应根据年末“社会福利基金”科目借方各类项目发生额合计分析填列。备注栏内应注明各类项目的个数。
  五、“本年结余”项目应根据年末“社会福利基金”余额填列,如为借利基金。
彩票资金收支表编报说明
  一、本表是财务统计表,反映报告期内彩票的销售以及彩票各项资金的分配去向。
  二、本表各项按以下方法填报:
  (一)本级报表的填报:
  1.“彩票销售收入”项目,反映直接销售给买票人的彩票金额,有彩票零售业务的发行机构根据“彩票销售收入至零售”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分析填列。
  2.“返还中奖奖金”项目,反映实际支付给中奖者的奖金额,有彩票零售业务的发行机构根据“中奖奖金”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分析填列。
  3.“社会福利基金”项目,反映社会福利基金的分成情况,各级发行机构根据“彩票销售收入”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资金”项目,反映管理资金的提取情况,各级发行机构根据期末“彩票销售收入”净额扣除“彩票销售成本”后的余额分析填列。
  5.“应交上级款”项目,反映应交上级的彩票款,除中募委发行中心外,其余各级发行机构根据本级“应付帐款至上级彩票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分析填列。
  6.“已交上级款”项目,反映已交上级的彩票款,除中募委发行中心外,其余各级发行机构根据本级“应付帐款至上级彩票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分析填列。
  (二)下级报表的汇总:
  填列本表所属下级栏目时1、2、3、4项应汇总填列;5、6项不填列。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
(一)实收资本
1.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按评估确认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3.收到投资人投入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价值
借: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4.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贷:资本资本
(二)资本公积
1.捐赠公积
(1)接受捐赠给发行机构的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资本公积
(2)接受捐赠给发行机构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
贷: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净值)
贷:累计折旧
2.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
3.法定财产重估增值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二、彩票入库、发行、销售及结转
(一)中募委发行中心彩票入库,支付印制费
借:库存彩票(印制成本价)
贷:银行存款
(二)彩票发行
1.中募委发行中心发出彩票
借:应收帐款至××省市
借:销售折扣
贷:彩票销售收入至发行
借:彩票销售成本
贷:库存彩票(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2.省级及以下发行机构领回彩票,并上交款项
借:库存彩票(进价)
贷:应付帐款至上级彩票款
借:应付帐款至上级彩票款
贷:银行存款
3.省级及以下发行机构发出彩票,并转成本按进价加本级应收款项
借:应收帐款至××单位
借:销售折扣
贷:彩票销售收入至发行
借:彩票销售成本
贷:库存彩票(进价)
4.彩票发行机构收回所属单位上交的结算资金(已扣除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或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帐款至××单位
同时:借:彩票销售收入至发行
贷:社会福利基金
贷:风险基金
5.收回应收票据本息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财务费用(利息部分)
贷:应收票据(票面价值)
(三)彩票销售
1.彩票发行机构购进用于实物兑奖的奖品,并提取奖品费用
借:库存奖品至××品种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贷:预提费用至奖品费用
2.零售点领取奖品,根据领取清单
借:应收帐款至××零售点奖品
贷:库存奖品
3.基层发行机构发往零售点彩票,并转成本按彩票销售全额
借:应收帐款至××零售点
贷:彩票销售收入至零售
借:彩票销售成本
贷:库存彩票(进价)
4.零售点交来彩票销售款,内扣代销费和以现金兑付奖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借:中奖支出(用现金兑奖时)
借:发行费用至代销费
贷:应收帐款至××零售点
5.用实物兑奖时,零售点交回中奖彩票及兑奖清单,退回未兑出奖

借:中奖支出
借:库存奖品
贷:应收帐款至××零售点奖品
6.收到银行支付应付票据本息的通知时
借:应付票据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7.支付奖品运费及报损
借:预提费用至奖品费用
贷:银行存款
贷:库存奖品
(四)基层发行机构结转销售
期末按规定比例转中奖奖金和本级的社会福利基金
借:彩票销售收入至零售
贷:中奖奖金
贷:社会福利基金
三、成本费用、结余及结余分配
(一)成本费用
1.结转发出彩票的成本
借:彩票销售成本
贷:库存彩票
2.支付彩票印制费、检验费等
借:库存彩票
贷:银行存款
3.支付彩票设计费、代销费、仓储运输费、宣传广告费、工资、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事费、职工教育费、修理费、折旧费等
借:发行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
4.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转入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二)结余及结余分配
1.结转本年销售收入
借:彩票销售收入
贷:本年结余
2.结转本年成本费用支出
借:本年结余
贷:彩票销售成本
贷:发行费用
贷:销售折扣
贷:财务费用
3.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结余
4.结转营业外支出
借:本年结余
贷:营业外支出
5.结转投资净损失
借:本年结余
贷:投资收益
6.结转本年结余
借:本年结余
贷:结余分配至未分配结余
如本年亏损,则作相反分录。
  借:结余分配至未分配结余
贷:本年结余
7.结余的分配
借:结余分配
贷:盈余公积至一般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至公益金
结转盈余公积补亏
借:盈余公积
贷:结余分配至未分本结余
8.上年结余调整
年终结帐后发生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凡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上年多计结余或少计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有关科目
上年少计结余或多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四、社会福利基金、风险基金
(一)社会福利基金
1.收到发行机构上缴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社会福利基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借:彩票销售收入
贷:社会福利基金
2.根据有关规定,资助社会福利项目或上交社会福利基金
借:社会福利基金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二)风险基金
1.提取风险基金
借:彩票销售收入
贷:风险基金
2.用于抵补损失
借:风险基金
贷:银行存款
五、对外投资
(一)短期投资
1.购入各种债券、股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短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2.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帐款处理
借: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
借:其他应收款(应支取的股利)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3.发行的债券利息和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贷:其他应收款
4.出售股票和债券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短期投资(实际成本)
贷: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成本和未支取的股利)
贷:其他应收款(未支取的股利)
5.债券到期收回本息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本息)
贷:短期投资(实际成本)
贷:投资收益(利息)
(二)长期投资
1.购入股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长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2.购入的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支取的
股利
借:长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尚未支取的股利)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取的股利)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六、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购入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
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贷:累计折旧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1)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2)发生的安装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3)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安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借:发行费用
贷:累计折旧
(三)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
1.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净值)
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帐面原价)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3.收到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或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至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1.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营业外收入
2.固定资产盘亏
借:营业外支出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七、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一)财产物资的盘盈
1.流动资产盘盈
借:库存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至流动资产损溢
2.经批准,作冲减“发行费用”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至流动资产损溢
贷:发行费用
3.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原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固定资产损溢
4.经批准转销固定资产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固定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至固定资产盘盈
(二)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
1.流动资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至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材料
2.属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借:其它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偿后
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至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属于无法收回的流动资产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列作“发行费
用”处理
借:发行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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