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将更进一步融入国际循环,推进国际会计协调,日益重要。财政部对此十分重视,在努力实现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会计交流与合作,特别是积极参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事务,在及时了解国际会计发展动态的同时,努力扩大我国的影响。 2.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是一个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12人小组。IFRIC的作用是起草IFRS解释公告并提交IASB批准。 3.准则咨询委员会(SAC)也是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该委员会为一些组织和个人提供了一个正式参与的渠道,这些组织和个人与国际财务报告利益相关,具有不同地理和功能背景,有意向IASB建议优先项目和主要准则制定项目。 4.IASB的前身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理事会。IASC成立于1973年6月29日,为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爱尔兰及美国的职业会计团体之间达成一项协议的产物。经过修改的协议和章程签署于1982年11月,1992年10月和2000年5月章程又作了进一步修改。根据2000年5月章程,职业会计团体采纳了能够使被任命的管理委员会实施2000年5月章程的机制。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月启用了新章程。 5.IASB在其2001年4月20日会议上通过如下结论: IASB的目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解释公告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 8.IFRS制定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这些要求规范对通用账务报表来说重要的交易和事项。它们也可以为主要出现于特定行业的交易和事项制定要求。IFRS是以IASB框架为基础的,该框架规范通用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基础概念。框架的目标是,促进单个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统一。框架也提供处理会计问题时运用判断的基础。 9.IFRS打算应用于所有营利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营利实体包括从事商业、工业、金融及类似活动的实体,不论是组成公司或是其他形式。它们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和其他互助合作实体等一类组织,这类组织向其业主、成员或参与者直接或按比例分派股利或其他经济利益。虽然IFRS不拟应用于私人部门、公共部门或政府的非营利活动,但从事这类活动的实体可能发现IFRS是适用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设的公共部门委员会(PSC)已发布一项指南,规定IFRS适用于政府企业。公共部门委员会正为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实体(不包括政府企业-以IFRS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 10.IFRS应用于通用个别或合并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直接服务于诸如股东、债权人、雇员和一般公众等广大使用者的普通信息需求。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那些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是有用的。 11.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反映权益所有变动或除与业主资本交易或分配给业主产生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和解释性附注。考虑及时性和成本以及避免重复以前报告的信息,实体可以在其中期财务报表中提供比年度财务报表少的信息。IAS 34规定了完整的或精简的中期财务报表的最少内容。术语“财务报表”包括为中期或年度编制的一整套财务报表和为中期编制的精简的财务报表。 12.某些情况下,IASC允许对即定交易和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大多数情况下,一种处理被定义“基准处理方法”,另一种处理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论采用基准处理方法还是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实体的财务报表均可说成是遵循IFRS编制的。 13.IASB的目标是,要求相同交易和事项按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而不相同的交易和事项要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同一实体不同时间和各实体之间均如此。因此,IASB已经并将继续重新考虑IAS允许选用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那些交易和事项,意在减少这些选择的数量。 14.IASC发布的准则包括粗字体段落和普通字体段落,它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粗字体段落标示主要原则,而普通字体段落解释这些主要原则或它们适用于特殊情况。IASB发布的准则不再作这种区分。单个准则还应参考该准则提出的目标和前言来阅读。 15.IFRS的解释公告由IFRIC起草,它对在缺少指南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不同或不可接受的处理的问题,给出权威性指南。 16.《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包括如下要求: 17.对一项IFRS适用范围的任何限制均在该准则中阐明。 18.IFRS不必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 IASB的应循程序 20.IFRS解释公告的制定要通过国际性应循程序,该程序涉及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企业界,股票交易所,监管当局和立法当局,学术界和来自全世界的其他利益相关的个人和组织。IFRIC在听证会上讨论技术问题。各项目应循程序通常(但不必须)包括如下步骤(IASC章程条款下所要求的步骤用*号标示): 准则和解释公告的应用时效 22.IASB并没有这样一个公认的政策,即允许某一特定日期前发生的交易可以不遵循新的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当财务报表用于监视遵守合同和协议时,新的准则可能产生合同和协议结束时不可预见的结果。例如,银行业务和贷款协议中包含的契约条款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数据实施限制。IASB认为财务报告要求随着时间而演变的事实是很好理解的,而且当签订协议时各方应是知道的。各方应确定协议是否应孤立于未来会计准则的影响,或者,如果不,则应确定应予重新谈判以反映报告变化的方式而不是基本财务状况的变化。 23.发布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征求评论,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可以修改。直到一份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一项IFRS,其他任何准则中受到该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影响的要求都还是有效的。 语 言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征求意见稿)》向国内征求意见的说明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