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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征求意见稿)》向国内征求意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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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将更进一步融入国际循环,推进国际会计协调,日益重要。财政部对此十分重视,在努力实现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会计交流与合作,特别是积极参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事务,在及时了解国际会计发展动态的同时,努力扩大我国的影响。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经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前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以便公开征求意见后重新发布,目的是为了确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应循程序,同时阐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就该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特别欢迎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打算停止使用不同字体、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应循程序是否合适等问题发表意见,并指出,如果能够指出具体段落,作出相应解释,并提供可供选择的词句,将是最有帮助的。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译出,请各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02年1月20日前把意见反馈给我们。我们将收到的意见汇总后,一并提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该稿英文原文,请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网站:www.iasb.org.uk。
  联系人:于小旺
  电 话:(010)68552525(带传真) 68552893
  E-mail:feng.sp@mof.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会计司
  邮 编:100820
本前言用以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和应循程序,并阐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及应用时效。本前言于[日期将在最后确定后填入]批准,同时取代于1975年1月公布的前言(1982年11月修改)。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年成立。IASB成员由管理委员会(Trustees)任命,包括12名全职成员和2名兼职成员。IASB负责批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其他相关文件,如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简称框架)、征求意见稿和其他讨论文件。

  2.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是一个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12人小组。IFRIC的作用是起草IFRS解释公告并提交IASB批准。

  3.准则咨询委员会(SAC)也是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该委员会为一些组织和个人提供了一个正式参与的渠道,这些组织和个人与国际财务报告利益相关,具有不同地理和功能背景,有意向IASB建议优先项目和主要准则制定项目。

  4.IASB的前身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理事会。IASC成立于1973年6月29日,为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爱尔兰及美国的职业会计团体之间达成一项协议的产物。经过修改的协议和章程签署于1982年11月,1992年10月和2000年5月章程又作了进一步修改。根据2000年5月章程,职业会计团体采纳了能够使被任命的管理委员会实施2000年5月章程的机制。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月启用了新章程。

  5.IASB在其2001年4月20日会议上通过如下结论:
  “根据原章程发布的所有准则和解释公告继续适用,除非并直到它们被修改或撤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可以修改或撤销根据IASC原章程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还可以发布新准则及解释公告”。
  因此,本前言中所指IFRS包括2001年以前发布的准则,这些准则被定义为国际会计准则(IAS)。

IASB的目标
  6.IASB的目标是:
  (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可理解和可实施的全球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要求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提供高质量、明晰且可比的信息,以便有助于世界各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信息的其他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2)促进这些准则的使用和严格运用;
  (3)积极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合作,促使国家会计准则和IFRS在采用高质量解决方法上取得一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解释公告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
  7.IASB主要通过制定和公布IFRS以及促进这些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来实现其目标。其他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之外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帮助解释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者提高使用者作出有效经济决策的能力。制定IFRS时,IASB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合作,最大限度地使IFRS和国家准则取得一致。

  8.IFRS制定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这些要求规范对通用账务报表来说重要的交易和事项。它们也可以为主要出现于特定行业的交易和事项制定要求。IFRS是以IASB框架为基础的,该框架规范通用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基础概念。框架的目标是,促进单个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统一。框架也提供处理会计问题时运用判断的基础。

  9.IFRS打算应用于所有营利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营利实体包括从事商业、工业、金融及类似活动的实体,不论是组成公司或是其他形式。它们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和其他互助合作实体等一类组织,这类组织向其业主、成员或参与者直接或按比例分派股利或其他经济利益。虽然IFRS不拟应用于私人部门、公共部门或政府的非营利活动,但从事这类活动的实体可能发现IFRS是适用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设的公共部门委员会(PSC)已发布一项指南,规定IFRS适用于政府企业。公共部门委员会正为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实体(不包括政府企业-以IFRS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

  10.IFRS应用于通用个别或合并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直接服务于诸如股东、债权人、雇员和一般公众等广大使用者的普通信息需求。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那些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是有用的。

  11.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反映权益所有变动或除与业主资本交易或分配给业主产生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和解释性附注。考虑及时性和成本以及避免重复以前报告的信息,实体可以在其中期财务报表中提供比年度财务报表少的信息。IAS 34规定了完整的或精简的中期财务报表的最少内容。术语“财务报表”包括为中期或年度编制的一整套财务报表和为中期编制的精简的财务报表。

  12.某些情况下,IASC允许对即定交易和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大多数情况下,一种处理被定义“基准处理方法”,另一种处理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论采用基准处理方法还是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实体的财务报表均可说成是遵循IFRS编制的。

  13.IASB的目标是,要求相同交易和事项按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而不相同的交易和事项要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同一实体不同时间和各实体之间均如此。因此,IASB已经并将继续重新考虑IAS允许选用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那些交易和事项,意在减少这些选择的数量。

  14.IASC发布的准则包括粗字体段落和普通字体段落,它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粗字体段落标示主要原则,而普通字体段落解释这些主要原则或它们适用于特殊情况。IASB发布的准则不再作这种区分。单个准则还应参考该准则提出的目标和前言来阅读。

  15.IFRS的解释公告由IFRIC起草,它对在缺少指南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不同或不可接受的处理的问题,给出权威性指南。

  16.《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包括如下要求:
  “财务报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的企业应披露该事实。财务报表不应说成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的,除非它们与各项适用的准则和各项适用的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相一致”。
  在采用上述第5段所提及的结论时,IASB打算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IFRS。

  17.对一项IFRS适用范围的任何限制均在该准则中阐明。

  18.IFRS不必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

IASB的应循程序
  19.IFRS的制定要经过具有国际性的应循程序,它涉及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企业界、股票交易所,监管当局和立法当局,学术界和来自全世界的其他利益相关的个人和组织。就其应在议程中增加的项目,理事会要咨询SAC;讨论技术问题,要在向公众开放的会议上。各项目应循程序通常(但不是必须)涉及如下步骤(IASC章程条款下所要求的步骤用*号标示):
  (1)工作人员致力于确定和审核与议题相关的所有问题,并考虑把IASB框架应用于这些问题;
  (2)研究国家会计要求和实务,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就这些问题交换意见;
  (3)咨询SAC是否可以建议把该议题加到理事会议程中;*
  (4)成立咨询组就该项目向理事会提供建议;
  (5)发表讨论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6)发表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包括IASB成员所持的任何不同意见和结论基础,通过征求意见稿至少应由IASB中的8名成员投票赞成;*
  (7)考虑收到的关于讨论文件和征求意见稿的所有评论;*
  (8)考虑是否需要举办听证会,考虑是否需要和进行实地实验,如果认为需要的话,考虑举办这类听证会和进行这类实验;
  (9)在IASB中至少8名成员赞成的情况下通过一项准则,在发表的准则中包括任何不同的意见和结论基础,解释理事会如何处理公众有关征求意见稿的评论。*

  20.IFRS解释公告的制定要通过国际性应循程序,该程序涉及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企业界,股票交易所,监管当局和立法当局,学术界和来自全世界的其他利益相关的个人和组织。IFRIC在听证会上讨论技术问题。各项目应循程序通常(但不必须)包括如下步骤(IASC章程条款下所要求的步骤用*号标示):
  (1)工作人员致力于确定和审核与议题相关的所有问题,并考虑把IASB框架应用于这些问题;
  (2)研究国家会计要求和实务,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包括具有解释国家准则职能的国家委员会)就这些问题交换意见;
  (3)在IFRIC成员中不超过3名投票反对建议稿的情况下,公布解释公告草案征求公众评论;
  (4)考虑在合理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解释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所有评论;
  (5)考虑有关解释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公众评论后,如果IFRIC成员中不超过3名投票反对该解释公告,由IFRIC通过一项解释公告;
  (6)在IASB成员中至少8名赞成的情况下最后批准该解释公告。

准则和解释公告的应用时效
  21.IFRS或解释公告自文件中规定的日期起适用。新的或修订的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在初次应用准则或解释公告时的过渡性条款。

  22.IASB并没有这样一个公认的政策,即允许某一特定日期前发生的交易可以不遵循新的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当财务报表用于监视遵守合同和协议时,新的准则可能产生合同和协议结束时不可预见的结果。例如,银行业务和贷款协议中包含的契约条款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数据实施限制。IASB认为财务报告要求随着时间而演变的事实是很好理解的,而且当签订协议时各方应是知道的。各方应确定协议是否应孤立于未来会计准则的影响,或者,如果不,则应确定应予重新谈判以反映报告变化的方式而不是基本财务状况的变化。

  23.发布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征求评论,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可以修改。直到一份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一项IFRS,其他任何准则中受到该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影响的要求都还是有效的。

语 言
  24.任何讨论文件、征求意见稿、IFRS或解释公告的批准文本,都是由IASB批准的英文文本。IASB可以批准其他语言的翻译文本,前提是翻译是遵循能够提供翻译质量保证的程序完成的,同时,IASB可以授权其他文本的翻译。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2001年12月18日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征求意见稿)》向国内征求意见的说明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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