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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程序,并就得出的结果出具报告。 本公告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其他特定的报告使用人。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按照委托目的最终确定充分、适当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体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特定主体已经明确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拟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如果无法与所有特定主体直接讨论拟执行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 将拟执行的程序与特定主体的书面要求相比较; (二) 与特定主体指派的代表讨论拟执行的程序; (三) 查阅特定主体的相关信函和文件; (四) 向特定主体提交预定的报告格式。 第七条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三)拟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拟执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六)预定的报告格式;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应当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以避免其他主体对报告产生误解。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条 在执行商定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与比较。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执行商定程序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 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商定程序后,以获取的证据为依据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说明执行的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商定并由其最终确定; (五)说明已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六)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列出所执行的商定程序; (八)说明得出的结果; (九)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十)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十一)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二)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或某一会计报表有关,不得扩展到会计报表整体;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和地址; (十四)注册会计师签章; (十五)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录: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参考格式 对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Y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了与贵公司商定的程序。这些程序由贵公司最终确定,其充分性和适当性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至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得出的结果。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仅是为了协助贵公司评价Y公司应收账款的正确性。现将执行的程序及得出的结果报告如下: 一、执行的程序 1. 取得Y公司编制的200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验算合计数,并与总分类账核对是否相符。 2. 从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抽取50家客户,检查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是否相符。抽取方法是从第10家客户开始,每隔20家抽取1家。 3. 对应收账款明细表中余额最大的200家客户发出询证函,函证余额占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的比例为80%。 4. 对未回函的客户,检查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和订货单是否相符。 5. 对回函金额不符的客户,取得Y公司编制的差异调节表,并检查调节项目是否适当。 二、得出的结果 1. 执行第1项程序,我们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正确,并与总分类账核对相符。 2. 执行第2项程序,我们发现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符,抽取余额占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的10.5%。 3. 执行第3项程序,我们收到180家客户的回函,其余20家客户未回函。 4. 执行第4项程序,我们发现未回函的20家客户的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和订货单相符。 5. 执行第5项程序,我们发现除以下回函金额不符外,其他差异通过差异调节表调节消失(列出回函金额不符的应收账款)。 上述已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因此我们不对上述应收账款明细表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审计或审阅,我们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第一段所述目的,不应用于其他目的或分发给其他人士。本报告仅与上述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应将之扩展到Y公司会计报表整体。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