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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部发(89)财(价)字第289号《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体制和利润分配意见的函》收悉。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二、各公司根据其基本业务,分别执行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鉴于公司刚刚成立,业务正在开展,利润基数难以确定,因此,一九八九年、一九九0年公司利润分配暂不实行承包办法,各公司按实现利润先照章交纳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在年终清算时扣除财政部核定的奖励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后,再交纳一定数额的调节税。 四、以各独立核算的公司为缴库单位。所得税按月就地解缴中央金库,列“商业企业所得税”或“粮食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核定应上交的调节税直接缴入中央总金库,列“商业企业利润”或“粮食企业利润”预算科目。营业税等其他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的解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年度终了后五十天内,各公司分别按现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季度报表在季后三十天内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给商业部的复函 财政部 财商字[1989]4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