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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报送外经企业财务普查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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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从1978年到1998年,走过了20年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得到了中央领导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为了更好地总结对外经济合作事业20年的发展经验,为今后加强对外经企业的宏观管理提供重要、真实的信息资料,促进外经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我们将对全国外经企业开展一次以财务信息资料为主要内容的普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备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按要求认真、完整填列所附3张表格。
  二、普查范围。地方以纳入上报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的企业作为普查对象。凡属于主管外经业务的企业,过去虽未纳入财务报表汇总范围,通过此次普查,要纳入报表汇总范围,按行业归口管理。中央企业包括总部、境内外子分公司。
  三、做好有关会计科目的衔接和调整。由于普查的内容涉及到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数据,公司1993年前的会计报表是按老会计制度的格式填列的,与我们制发的普查表格不符,为此必须将涉及到的有关科目调整如下:原会计报表中的企业国家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原企业发展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金,原企业应付工资和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
  四、各地财政部门将所属外经企业普查资料按分户企业输入到下发的软盘中,于1999年5月10日前将软盘上报我司;中央外经企业于1999年4月30日前将上述软盘上报我司。
财政部关于报送外经企业财务普查资料的通知
财政部
财外函[19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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