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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同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分别对所属炼化企业实行集中技术开发费办法,用于重大科研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68号)精神,同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对所属炼化企业,继续执行提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政策,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使用的监督。 四、为加强石油工业油气资源勘探,增加后备储量,解决石油勘探资金不足,保持石油天然气稳步增产,在石油成本核算改革以前,同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所属石油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储量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财工字(1996)165号)精神,继续执行按规定标准提取储量有偿使用费政策。 五、省(市、区)石油公司上划前,在当地享受的各种所得税包干、减免以及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从上划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请两集团公司对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如确需保留的,报财政部专项审批。 六、为适应石油上下游、产供销和内外贸一体化营销机制的重大变化,解决原油、成品油按合理流向安排资源配置和运杂费不均衡,企业接近不接远的矛盾,同意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试行原油、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年度终了后必须将加权运作结果报财政部。 七、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镇海炼化股份有限公司上交股利仍按原规定将国有股股利上交中央财政。
财政部关于组建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