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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二、考虑到中长期出口信贷和商品贷款收汇时间长,风险大,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为了正确计算经营成果,对收款时间超过3年的中长期出口信贷和商品贷款项下应收外汇帐款,每期期末计算的汇兑损益,先转作递延损益处理,在实际收款时(或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再按本期实际收款金额(或按协议、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金额)占全部应收款金额的比例计算本期应分摊的汇兑损益,由递延损益转入本期损益。 三、对中长期出口信贷和商品贷款项下收款时间不超过3年(包括3年)的应收外汇帐款,仍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算汇兑损益。 关于中长期出口信贷项下应收外汇帐款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