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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一九八七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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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各部、局、公司财务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中央企财处:
  根据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7]26号《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财务制度的变化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经财政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51号文件批准减免的调节税可视同上交税利,提取工资增长基金,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调节税视同上交部分=1986年调整后的基期利润 
    1987年批准减免的调节税
 ─────────────
 1986年调整后的基期利润
  *100%+(1987年应纳税所得额-1986年调整后的基期利润)
  *1987年批准减免的调节税
 ──────────────
   1986年调整后的基期利润
  *30%
   如果1987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或小于1986年调整后的基期利润,
 则:
 减免调节税视同上交部分=1987年应纳税所得额
             *1987年批准减免的调节税
              ─────────────
              1986年调整后的基期利润
             *100%

  二、根据国发[1987]64号文件和财工字508号文件规定,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按国家调拨价计算)的价差部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所得税、调节税,并相应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三、一九八七年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可按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计【1987】67号文件核定批准的工资总额基数扣除第一年试行挂钩办法时核入成本的奖励基金计算。

  四、1987年退出试点的企业财务与会计处理办法仍按[86]财工字550号文件执行。
  
  附:工资基金清算表编制说明
  1987年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基金清算表,是在财政部【86】财工字第550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1987年财务制度的变化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填写工资基金清算表的原则,应按照先计算毛上交税利,再计算净上交税利,然后按实际上交税利,提取工资基金的顺序进行。如果实际上交税利减少及其它经济考核指标未完成,须相应扣减工资基金。
  一、“本年毛应上交税利的计算”部分,指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调节税的计算中均未扣除累计新增工资。
  (1)3行“应交调节税”应按1986年调整二步利改税方案时核定的调节税率(即44行)计算的应交调节税,不包括按财政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51号文件批准减免调节税视同上交部分。
  (2)6行“经财政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51号文件批准减免的调节税”应按照本文件办法第一条的计算结果填列。
  (3)7行“经国发【1987】64号和【87】财工字508号文件批准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价差部分计算视同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应按照本文件办法第二条规定,有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填列。
  (4)10行“核定的上年上交税利基数”是指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计【1987】67号文件核定批准的1987年与工资总额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其中包括1986年归还基建借款(不包括拨改贷)和专项借款利润的50%。如核定数中未包括归还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利润的50%还应如数加上。另外,本行还包括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在基建完成正式移交生产后增人增工资以及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工资时,按规定调整上交税利的基数。
  二、“本年净应上交税利的计算”部分,指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调节税的计算中均已扣除累计新增工资。
  (1)12行“本年上交税利净增加额”按劳人薪【1985】29号文件公式(一)计算。
  (2)13行“本年应新增工资”按劳人薪【1985】29号文件公式(二)计算。
  (3)16行“应交调节税”中已扣除累计新增工资以后计算的净上交调节税。其它具体的说明与第3行一致。
  (4)17行“承包企业超承包上交目标任务财政应返回企业数”是指1987年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同时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超承包上交目标任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应返回给企业的留利。
  三、“本年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际上交税利的计算”指本年企业实际上交财政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各项流转税。
  (1)22、23行“本年实际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是指按二步利改税办法实际上交财政的所得税、调节税。
  (2)24行“承包企业超承包上交目标任务财政应返回企业数”说明与第17行一致。
  四、“本年工资增长基金的计算”部分
  (1)30行“未完成质量指标应扣增长工资”的应扣比例,按劳人薪【1987】26号文件“全年计算,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要扣减新增工资的30%”规定执行。
  (2)31行“未完成其它经济指标应扣增长工资”的应扣比例按劳人薪【1987】26号文件“其它经济考核指标没有达到要求,也要求扣减新增工资的5-10%”的规定执行。
  (3)33行“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指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计【1987】67号文件核定批准的1987年挂钩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
  (4)35行“本年安排的复转退军人工资”指当年新增复转退军人按到企业之月起实际应支付的工资数。
  五、“本年工资基金下浮的计算”部分
  37行“本年累计最高工资下浮数”指下浮比例按劳人薪【1985】29号文件规定“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20%”所计算的最高工资下浮数。
  六、“补充资料”部分
  (1)42行“核定的工资浮动系数”应按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计【1987】67号文件核定批准的1987年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
  (2)45行“第一年进行挂钩试点核入成本的奖励基金”指1985、1986年试行挂钩办法的老试点企业,按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当年批准核入成本的奖励基金填列;1987年新增试点企业,按劳人薪〖1987〗2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核入成本的奖励基金填列。
  (3)46行“核入成本的奖励基金相当人均标准工资月水平”根据45行“第一年进行挂钩试点核入成本的奖励基金”数额按人均月标准工资70元计算相当的几个月标准工资水平。
  (4)48行至54行指实际核定给企业未完成考核指标应扣减新增工资的比例。

 

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一九八七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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